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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痹心痛病入院治疗,入院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未做尸检怎么判?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1|浏览量:4|来源:本站
胸痹心痛病入院治疗,入院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未做尸检怎么判?胸痹心痛,又称心痛。是由于正气亏虚,饮食、情志、寒邪等所引起的以痰浊、瘀血、气滞、寒凝痹阻心脉,以膻中或左胸部发作性憋闷、疼痛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种病证。 【案情简···
胸痹心痛病入院治疗,入院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未做尸检怎么判?

胸痹心痛病入院治疗,入院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未做尸检怎么判?

胸痹心痛,又称心痛。是由于正气亏虚,饮食、情志、寒邪等所引起的以痰浊、瘀血、气滞、寒凝痹阻心脉,以膻中或左胸部发作性憋闷、疼痛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种病证。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1日,吕某因胸痹心痛病(中医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西医诊断)到中医院住院治疗,入住心血管病科。

12月14日晚九时左右,吕某家属接到医院电话通知“患者不行了,赶紧到医院”,随后吕某家属赶到医院,医院对吕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吕某于2019年12月15日0时17分被宣布死亡。

在中医院住院病案“死亡记录”中记载,“家属商议后放弃继续抢救宣布死亡,拒绝尸检”。中医院未提交家属拒绝尸检的相关证据。

【维权过程】

入院才几天,人就没了,吕某家属难以接受。因为未能与医院协商妥当,于是吕某家属便将医院诉至法院。

诉讼中,吕某家属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要求为:“1、中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审查送检材料后认为,因治疗过程中患者已经死亡,未行尸检,属死亡原因不明确,该中心目前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无法对医方诊疗行为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遂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随后,双方针对未能尸检的原因展开争论。吕某家属称中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中医院则认为根据病历记载中医院已经告知吕某家属是否进行尸检,吕某家属拒绝尸检。

一审法院认为,是否告知尸检,举证义务在中医院。如果让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未告知尸检事项,是要患者对医疗机构未曾实施的行为进行举证,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因其未实行,不会留下任何证据,如果要求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未实施该行为显然是强人所难。而且,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手术、出院等重大医疗结点均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本案中医院称已告知吕某家属进行尸检,但却没有让家属进行签字确认,亦不符合常理。

庭审中,吕某家属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该推断书记载吕某死亡原因为心室颤动。中医院门诊部在该推断书上盖章。

结合本案案情,虽然中医院未履行对吕某家属告知尸检的义务,但假使中医院告知了吕某家属尸检事宜,亦存在吕某家属是否选择尸检以及尸检结果的不确定性,因存在该种不确定性而让中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欠妥,故一审法院酌定中医院对吕某家属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中医院应赔偿吕某家属各项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计523,064.97元。

【小律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本案中,中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吕某去世后已告知吕某家属是否进行尸检,中医院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小贴士】

胸痹心痛常伴有心悸、气短、呼吸不畅,甚至喘促、惊恐不安、面色苍白、冷汗自出等。多由劳累、饱餐、寒冷及情绪激动而诱发,亦可无明显诱因或安静时发病。

发作期患者应立即卧床休息,缓解期要注意适当休息,坚持力所能及的活动,做到动中有静,保证充足的睡眠。发病时医护人员还应加强巡视,观察舌脉、体温、呼吸、血压及精神情志变化,做好各种抢救设备及药物准备,必要时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及保持静脉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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