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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6|浏览量:1|来源:大象康法
乌达区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ntrahepatic Cholestasis of Pregnancy, 简称ICP)的漏诊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当医疗机构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时。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
乌达区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


乌达区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ntrahepatic Cholestasis of Pregnancy, 简称ICP)的漏诊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当医疗机构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时。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烏达区一起因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案情概述

患者李某,28岁,孕33周时出现皮肤瘙痒、轻度黄疸等症状,随后前往乌达区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在了解病史后,未详细询问妊娠史和家族史,也未进行肝功能相关检查,仅按“皮肤过敏”予以对症处理。李某返回家中后,瘙痒症状持续加重,随后再次到乌达区某医院复诊,但仍未获得明确诊断。直到孕36周,李某因胎动减少再次就医时,医院才进行肝功能检查,发现ALT、AST升高,胆汁酸升高明显,最终确诊为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由于确诊过晚,李某在孕38周时发生胎儿宫内窘迫, 결국 cause arrayList tidak perlu untuk dipanggil di sini. 最终,患儿因缺氧导致出生时窒息,遗留神经系统后遗症。

病情分析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是一种妊娠期特有的肝脏疾病,主要表现为皮肤瘙痒、黄疸、血清胆汁酸升高,严重时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死胎或新生儿窒息等并发症。该病在妊娠晚期尤为常见,其发生与遗传因素、激素变化及免疫异常密切相关。及时诊断和治疗是改善母婴预后的关键。

医疗过失与法律分析

本案中,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未尽到诊断义务:李某在孕晚期出现皮肤瘙痒、轻度黄疸等症状,这些症状与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接诊医生未能结合妊娠史和症状特点进行进一步检查,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本案中医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

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李某在就诊过程中,医生未对其症状的严重性进行充分说明,未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后果,也未建议进行必要的肝功能检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本案中医生的行为显然未能履行这一义务。

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李某的病情在多次就诊中均未得到确诊,导致治疗时机延误,最终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供充分的病历资料以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规性。

法律适用与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因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医疗机构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李某因治疗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及新生儿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误工费:李某因患病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误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因胎儿及新生儿健康受损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抚养费:患儿因治疗及后续康复所产生的抚养费用。

总结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的漏诊是一个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本案中医疗机构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及胎儿遭受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患者及家属而言,及时寻求专业医疗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应对此类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医疗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希望通过本案的分析,能够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也提醒广大患者在孕期中要密切关注身体变化,及时就医检查,以保障母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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