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医疗律师谈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7|浏览量:3|来源:大象康法
南开区医疗律师谈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误治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HDCOA)误治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妊娠期糖尿病是一种在妊娠期间发生的糖代谢异常疾病,若未能及时发现和治疗,可能导致严重的并发症,如酮症酸中毒(HCA),甚至危及母婴生命安全。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分析一起因医疗机构误治导致的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医疗纠纷案件。
一、案情概述
本案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医院,患者张某(化名)在妊娠中期被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张某遵医嘱进行饮食控制和胰岛素治疗,但未得到充分的血糖监测和并发症预警。在妊娠晚期,张某出现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随后被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识别HDCOA的严重性,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导致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最终不得不引产。
二、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2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实行科学、规范的诊疗。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具体表现为:
未对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进行定期血糖监测和并发症筛查,未能及时发现酮症酸中毒的早期症状。
在诊断HDCOA后,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胎儿宫内窘迫。
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能及时告知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可能的治疗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第1225条,因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1233条和第1234条,若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的权利保护作为患者,张某有权获得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1226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对其诊疗过程进行监督。在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进一步证实了其过错。
三、律师观点
作为专业医疗律师,我们建议患者在遇到类似医疗纠纷时,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及时收集证据 患者应保存所有诊疗记录、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及费用清单,必要时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民法典》第1227条,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起诉讼 若鉴定结果确认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则患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225条、第1233条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误治不仅危及患者健康,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作为医疗律师,我们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确保患者得到合理赔偿。也希望医疗机构能够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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