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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伤入院,术后成九级伤残,医院因过错赔21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9|浏览量:5|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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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伤入院,术后成九级伤残,医院因过错赔21万余元

【亲办案例】骑车摔伤入院,术后成九级伤残,医院因过错赔21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上午11时许,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任某接受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安排,打电话通知赵某到a地参加“旱改水”项目协调会,赵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到该地点后,任某又通知赵某会议地点转至b地,赵某在驾车前往b地途中,因车辆后轮压到路面碎石摔倒受伤。

赵某伤后,于8月6日至8月14日在A医院住院治疗,经A医院出院诊断为:1.左侧腓骨头骨折;2.左侧股骨外髁骨折;3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前角损伤。

出院当天,赵某到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排外手术禁忌,于8月19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关节镜下左膝关节探查、清理术+左膝关节滑膜切除术+左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重建术+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形成术+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缝合修复术+自体肌腱移植术,术后予预防感染、消肿止痛、功能锻炼治疗,患者于术后第10天出现间断性发热,予抗炎治疗后发热不缓解,发热原因不明,予办理出院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经B医院出院诊断为:1.左侧前后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损伤;2.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3.左侧股骨外侧髁、腓骨头粉碎性骨折;4.左侧胫骨平台内、外侧髁骨挫伤;5.左下肢软组织损伤;6.双肾结石;7.发热原因待查。

9月9日,赵某从B医院出院,至C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22日。

出院当天,赵某又到D医院住院治疗至10月11日。

10月11日至10月21日,赵某在E医院住院治疗。

后赵某因左膝关节术后再次感染,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25日至3月5日在D医院住院治疗。

3月5日至4月7日,赵某在E医院住院治疗。

4月8日至4月16日,赵某在C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11月24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赵某的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200日,护理期为200日,营养期为120日,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

2022年4月30日,鉴定中心作出补充鉴定,被鉴定人赵某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本次补充鉴定的后续费用为补充鉴定意见书出具之后产生的费用,不包含被鉴定人2022年2月25日-2022年4月16日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


【维权过程】

一次意外摔伤,本以为手术后就会慢慢好转,可没想到,手术后却需要到不同的医院持续地治疗。赵某认为,是因为B医院诊疗存在问题,才导致了如今的后果。因为未能和B医院协商妥当,于是赵某便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我们在对医院的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B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于是接受了赵某的委托。

2023年10月11日,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

1、B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抗生素使用不规范(手术前、手术中未按要求使用抗生素,手术后抗生素选择不恰当);②对术后感染认知不足、重视不够,未作出术后感染的诊断,未明确“发热”的病因,也未给以及时有效的处理。

2、B医院诊疗过程中的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发生“术后感染”、反复就诊、治疗,延长了治疗过程和时间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B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

法院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依法确定赵某在扣除已获补偿的100960元后的损失,应由B医院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赵某伤后经济损失219353.26 元;(B医院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45万元,本次医疗损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二、驳回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关于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产生了不小的争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赵某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各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应超过赵某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即“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

2022年2月7日,赵某曾向法院起诉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赵某伤后的经济损失合计336551.14元,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连带补偿赵某10096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

所以,在后续的赔偿中,赵某在此前民事判决中获得补偿的100960元应当予以扣除,不能重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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