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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2万!不明原因出现肢体抽搐入院,后成一级伤残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9|浏览量:1|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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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2万!不明原因出现肢体抽搐入院,后成一级伤残

【亲办案例】赔102万!不明原因出现肢体抽搐入院,后成一级伤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11时,于某因突发抽搐伴晕厥,家属通过A医院120救护车送至B医院处就诊,医院记载现病史为:患者家属诉入院前半小时突发不明原因出现肢体抽搐、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摔倒、面色及口唇发绀、舌头咬伤出血,持续时间约10秒钟,后神志逐渐恢复,发作过程中无大小便失禁。患者清醒后,不能回忆抽搐过程,由120护送至B医院处。

B医院接诊后,给予于某氧气吸入、心电图检查、血糖测定,入院后给予生理盐水开通静脉输液留观,输液后患者能自由活动、行走。

当日18:18分,于某再次发生抽搐不止、面色及口唇青紫,跌倒在地,导致头皮损伤、出血,医务人员将其抬入抢救室抢救,19时47分CT急诊报告显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额颞顶枕部头皮血肿,约9.7cm*3.5cm,右侧脑室受压变窄,中线偏移;3.右侧颞叶高密度血肿,约2.0cm*2.0cm,右侧颞骨线性骨折。

因B医院处不能处理,故于某转上级医院治疗。初步诊断:1.不明原因抽搐;2.脑梗死;3.硬膜外血肿。

当日22时53分,于某再次通过A医院120救护车转入C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1.右侧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2.脑疝;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侧颞顶骨骨折。

当晚C医院为于某行“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发现右侧颞顶部巨大硬膜外血肿,清除硬膜外血肿约100ml,于某硬脑膜外血肿量大,脑受压、中线结构偏移明显,术后患者返回病房。

经治疗后,于某于6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脑梗死、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肝功能损害、低蛋白血症。

于某于C医院出院当日,就诊于A医院,经治疗后于8月25日出院,中医诊断为:昏迷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为:1.脑梗死;2.脑外伤后遗症;3.肺部感染;4.胸腔积液;5.肝功能损害;6.气管切开术后拔管较困难;7.高血压;8.右眼失明。

于某自A医院出院后,再次于2021年3月20日到A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4月5日。

【维权过程】

面对一系列的损害后果,于某感到十分迷茫,他想知道,目前的情况,到底和医院的诊疗有没有关系,于是便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和当事人就医院存在的过错进行了说明,当事人家属决定委托我们。

经过鉴定,具体分析认为,B医院的过错有:

(一)关于脑梗塞的排查:被鉴定人入院家属代诉半小时前出现肢体抽搐、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摔倒、面色及口唇发绀,舌头咬伤出血,经CT 检查示颅内基底节区梗塞可能。根据诊治指南,应进一步排查明确是否为脑卒中,是否有上述症状的其他病因,进一步明确诊断,但在患者入院至再次摔倒过程中,未见对以上情况进行相关排查的医嘱、检查或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存在过错。

(二)关于留观:被鉴定人入院时家属代诉曾有意识障碍,首次CT示存在脑梗可疑,留观时应注意被鉴定人的相关症状体征以及病情变化,但查阅病历资料,未见有相关观察病情的记录,存在过错。

(三)关于告知:被鉴定人摔倒后行CT检查示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枕部头皮血肿、右侧颞骨线性骨折,属危重患者。院方考虑转院,但查阅病历资料,未见有关转院的充分告知的记录,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等风险,存在过错。

(四)关于病历书写:①提交的病历材料中,就诊日期为2020年05月14日11时33 分的门诊病历存在两份,其内容存在不同之处。②未见留观医嘱单、抢救记录。以上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存在过错。

得出鉴定意见:B医院在对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责任,参与度建议为16%-44%。

于某的损害后果,经鉴定中心鉴定为: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一(壹)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9000元/年(玖仟元/年整);营养期评定为300日;目前为完全护理依赖;目前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由B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B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赔偿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025235.73元;

二、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预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在本案中,B医院在为李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对原告病情引起重视,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导致李某严重伤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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