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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7万!腰椎穿刺术中操作不当,致马尾神经损伤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4|浏览量:19|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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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7万!腰椎穿刺术中操作不当,致马尾神经损伤

赔107万!腰椎穿刺术中操作不当,致马尾神经损伤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8日,王某因“体检发现颅内占位性病变2年”,至A医院处就诊,门诊以“颅内占位性病变”收住入院。入院诊断:1.脑海绵状血管畸形伴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内占位性病变;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高血压。

8月3日,A医院在全麻下予王某行“左额颞开颅大脑病损切除术”,术中见王某左颞中回约1.5×1×1cm病变,质韧,边界不清,与脑组织粘连,血供较丰富。

术后,王某诉头痛、喘息、发热,经A医院予抗感染、脱水、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

8月9日,王某喘息稍有好转,四肢活动可,肌力4级。

8月10日,王某左下肢肌力0级,其余肢体肌力5级,A医院予联系康复科康复治疗。

至2021年1月22日,王某左下肢活动障碍无改善,于1月22日办理出院拟转康复医院继续康复治疗,诊断:1.脑海绵状血管畸形伴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内感染;3.肺部感染;4.脑脊膜炎;5.蛛网膜炎;6.马尾综合征;7.瘫痪;8.感觉过敏;9.尿潴留;10.大便失禁;1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2.高血压;13.泌尿道感染。

王某出院后,辗转另外两家医院康复治疗。


【维权过程】

术后马尾神经损伤,出现一系列不好的情况,王某难以接受。于是便找到我们中心,寻求帮助。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行“左额颞开颅大脑病损切除术”前未进行预防性抗生素给药;(2)术后早期存在感染症状时抗生素使用不及时且力度不足;(3)行腰椎穿刺鞘内注射治疗过程中给药方案不全面、多次穿刺过程中穿刺部位选择不合理;(4)2020年8月10日腰椎穿刺术中操作不当致马尾神经损伤。

2.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马尾神经损伤后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下肢肌力Ⅱ级以下伴重度排尿困难、轻度大便失禁”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A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

3.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还存在“多次腰椎穿刺术部分病历书写不全面、不规范;未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的过错,但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4.被鉴定人王某评定为五(伍)级伤残。被鉴定人王某在此次事件中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王某损失的60%。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75060.48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进行预防性抗生素给药,术后早期存在感染症状时抗生素使用不及时且力度不足,给药方案不全面、多次穿刺过程中穿刺部位选择不合理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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