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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术后遗留身体残疾,基本瘫痪在床,医院赔27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4-01|浏览量:4|来源:本站
腰椎术后遗留身体残疾,基本瘫痪在床,医院赔27万【案情简介】2020年10月5日,朱某至A医院门诊治疗。10月7日,朱某因反复腰痛20余年加重伴活动欠佳1年余,入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椎体滑脱I°、腰椎棘间韧带炎、腰背部筋膜炎、高···
腰椎术后遗留身体残疾,基本瘫痪在床,医院赔27万

腰椎术后遗留身体残疾,基本瘫痪在床,医院赔27万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5日,朱某至A医院门诊治疗。

10月7日,朱某因反复腰痛20余年加重伴活动欠佳1年余,入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椎体滑脱I°、腰椎棘间韧带炎、腰背部筋膜炎、高血压病。

10月11日,A医院由省立医院专家指导,在全麻下对朱某行腰椎后路切开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椎管减压+椎间盘切除椎间融合术,于2020年11月2日出院。

出院时,朱某生命体征平稳,诉左臀部及左下肢感有所疼痛,查体右下肢活动尚可,末稍感觉未见明显异常,右下肢肌力Ⅳ+;左膝及左踝关节伸曲活动有所好转,左下肢肌力Ⅲ级,左小腿及左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双下肢膝反射及跟腱反射正常,双下肢病理征未引出,医嘱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等。

2021年5月4日,朱某至A医院复查。

2022年2月25日,朱某因腰痛伴有双下肢疼痛,要求取出内固定物,再次入A医院住院治疗。次日,A医院对朱某行腰4椎体滑脱术后内固定取出术。朱某于3月9日出院。出院时朱某一般情况可,查体双侧髋关节活动可,双下肢末稍血运、感觉尚可,下肢肌力Ⅳ+,医嘱不适随诊等。

3月22日、4月14日,朱某至A医院门诊复查。6月5日,朱某至B医院门诊复查。


【维权过程】

此后,朱某认为A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022年8月15日,朱某与A医院经协商共同申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朱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朱某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析认为:本例医方“腰4椎体滑脱,腰椎棘间韧带炎、腰背部筋膜炎,高血压病”临床诊断明确。本例有行“腰椎后路切开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椎管减压+椎间盘切除椎间融合术”的手术指征。但在患者第一次手术后出现神经损伤表现,医方没有正确诊断并积极处理(如行内固定调整及神经探查手术等),存在过错。且医方二次手术没有考虑行翻修手术,而只是简单采取直接取出内固定,造成患者滑脱加重,存在过错。此外,下肢肢瘫为腰椎手术的常见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本例患者腰痛20余年,自身病史较长且腰椎病情严重,手术难度较大,且自身基础疾病较多(肥胖、帕金森、高血压),也是造成术后恢复不良的原因之一。

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患者朱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朱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考虑为同等因素较为合适;2、被鉴定人朱某目前双下肢瘫(肌力Ⅳ级)评为七级伤残;本次鉴定综合考虑建议给予朱某90日营养支持,给予护理期限120日,误工期限掌握在二年较为合适。

结合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某经济损失278006.45元;

二、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并发症在司法鉴定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另一种是可以避免的并发症。

因此,如果患者发生了手术并发症,那么医院有可能会承担相关责任。除非该并发症在正常诊疗中无法避免,并且医院在出现并发症后对患者进行了正确及时的处理,那么医院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责任。

虽然下肢肢瘫为腰椎手术的常见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

但在本案中,患者第一次手术后出现神经损伤表现,医方没有正确诊断并积极处理(如行内固定调整及神经探查手术等),存在过错。且医方二次手术没有考虑行翻修手术,而只是简单采取直接取出内固定,造成患者滑脱加重,存在过错。A医院的医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并发症的类型以及并发症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医院的意见并不完全正确。只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进行了合理研究和调查以后,才能够帮助患者精准分析,从而进行有效的抗辩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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