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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4-14|浏览量:1|来源:本站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 案情说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 一、案情概述 2023年6月,患者张某因患有胃肠功能紊乱,前往某市区医院接受治疗。患者在接诊时由一名主治医生李某进行诊断,并依照医院的常规治疗方案为其开具了药物。···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

案情说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

一、案情概述

2023年6月,患者张某因患有胃肠功能紊乱,前往某市区医院接受治疗。患者在接诊时由一名主治医生李某进行诊断,并依照医院的常规治疗方案为其开具了药物。张某在服药后出现了不适症状,随后情况加重,被紧急送入急诊科,经检查发现其发生了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最终导致了部分器官功能受损。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充分告知药物的可能副作用,并且认为医生在用药决策过程中存在疏忽,因此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则认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常规诊疗标准,且药物的副作用在医学上属于已知风险,患者在治疗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未违反相关医疗规范。医院认为,患者的过敏反应虽然引起了不良后果,但并未达到医疗事故的标准,因此不应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如何根据《民法典》确定医院的赔偿责任

1. 医疗事故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行为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并且这一损害属于医院责任范围的重大事件。医疗事故通常涉及严重的后果,如死亡、残疾或重大疾病加重等。

在本案中,医院按照正常的医疗流程进行诊疗,并未出现明显的操作失误,且药物的副作用属于医学常识范围内,医院已告知患者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医院没有明显违背医疗常规和标准,患者的过敏反应并非医院医疗行为本身的直接后果,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即便如此,医院在该治疗过程中仍存在一定过错,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2. 医院的过错分析

医院在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未能提供充足的风险告知。虽然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知情同意书是否足够清晰、完整,是否充分告知了药物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仍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患者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尤其是在涉及较高风险的治疗时。如果医院未能详细解释药物的潜在风险,患者可能未能完全理解药物使用的潜在危害,构成了医院的过错。

医院在开药前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过敏史询问和相关检查也存在疑问。依据医学常规,医生应当在开具药物前仔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及既往病史,并根据患者的体质、过敏史等情况进行合理的药物选择。如果医院未能尽到这一责任,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未能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3. 法律依据及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及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负有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义务。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遵循合理的医疗规范、未能充分告知药物的潜在风险,或未能询问患者的过敏史而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则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本案未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医院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且患者也没有出现重大伤害,因此,医院的赔偿责任相对较小,具体赔偿金额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患者的过错责任: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且未进行详细的过敏史告知,因此患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能需要在赔偿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医院的过错责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风险告知,也未进行足够的过敏史询问,构成了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赔偿金额通常应当根据损害程度、责任划分以及过错程度进行分配。在本案中,医院的赔偿责任大致可以根据过错比例来分配。假设法院认定医院的过错占70%,患者的过错占30%,那么医院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4. 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

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患者因此次过敏反应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直接损失;        

患者因健康问题造成的收入损失或后续治疗费用;        

患者因健康问题造成的精神损害、生活质量下降等间接损失。

假设患者的直接损失为20万元,医院的赔偿责任占70%,则医院应赔偿14万元。

三、结论

虽然本案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主要体现在风险告知不充分和过敏史询问不彻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与患者的责任分担。最终的赔偿金额将在法院的具体判决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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