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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女子腰腹疼痛不适,入院三天死亡!医院因过错赔51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6-18|浏览量:1|来源:本站
脓毒症(sepsis)是由细菌等病原微生物侵入机体引起的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除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和原发感染病灶的表现外,重症患者还常有器官灌注不足的表现。大体包括既往的败血症和脓毒血症。【案情简介】2021年04月29日6时36分,吴某因···
【医疗纠纷律师】女子腰腹疼痛不适,入院三天死亡!医院因过错赔51万余元!

脓毒症(sepsis)是由细菌等病原微生物侵入机体引起的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除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和原发感染病灶的表现外,重症患者还常有器官灌注不足的表现。大体包括既往的败血症和脓毒血症。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9日6时36分,吴某因“右侧腰腹疼痛不适8小时”,到A医院就诊。门诊给予止痛、解痉等对症支持治疗后,无明显好转。2021年4月29日10时52分,门诊以“泌尿道结石”,将吴某收住外三科,入院诊断为:1.肾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右侧);2.胃肠炎;3.胆囊炎;4.脂肪肝。

入院予以完善相关检查,抗感染、支持、解痉、对症治疗,吴某出现高热、血压下降达58/32mmHg等。2021年4月30日2时49分,经A医院重症医学科会诊后予吴某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诊治。诊断为:1.肾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右侧);2.感染性休克;3.胃肠炎;4.胆囊炎;5.肺部感染;6.高乳酸血症。

当日16时25分,吴某出现呼吸衰竭表现,给予暂时性气管切开术。17时58分,为解除泌尿道梗阻,拟行在床旁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引流时,吴某心率突然下降,出现心脏骤停,放弃插管及肾造痿,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抢救,经抢救吴某心跳恢复。诊断为:1.肾输尿管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右侧);2.脓毒血症;3.感染性休克;4.急性心力衰竭;5.缺氧缺血性脑病;6.胃肠炎;7.胆囊炎;8.肺部感染;9.高乳酸血症;10.腹痛;11.急性心肌缺血;12.代谢性酸中毒;13.肾功能异常;14.低蛋白血症。

5月1日21时36分,吴某心率消失,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当日22时06分,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家属未要求做尸体检验,A医院也未建议吴某家属做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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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入院不过三天,以为做个结石手术就能恢复。可没想到,吴某因为“结石”这种看似很小的病,就这么去世了,其家人难以理解。他们怀揣着疑问,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迫切地需要一个答案。

在对案情进行评估以后,我们建议吴某家属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与我们的评估意见大体上也是一致的: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感染性休克的起病急、发展快、预后较差及基层医院的诊疗能力和水平,其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使被鉴定人降低了生存的机会。但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其确切死因,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由A医院对吴某的死亡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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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某家属赔偿因吴某死亡产生的损失512,476.108元

二、驳回吴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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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入院后已存在全身炎性综合征(SIRS)的2项指标,但A医院未进一步筛查是否存在SIRS的相关检查及处理,存在观察处置不足的情况,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死者家属往往会出于感情原因,不愿让死者接受尸体解剖。这就容易因为死因不明,导致鉴定不能,或责任比例难以明确。所以,在有必要尸检的时候,大家还是应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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