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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出生后肺水肿致呼吸障碍死亡,医院因违反诊疗常规,赔7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0|浏览量: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肺水肿是肺脏内血管与组织之间液体交换功能紊乱所致的肺含水量增加。本病可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是临床上较常见的急性呼吸衰竭的病因。【案情简介】2019年5月25日,汤某因“停经9月余、阴道见红4小时”,到A医院待产,初步诊断···
【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出生后肺水肿致呼吸障碍死亡,医院因违反诊疗常规,赔70万余元!

【亲办案例

肺水肿是肺脏内血管与组织之间液体交换功能紊乱所致的肺含水量增加。本病可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是临床上较常见的急性呼吸衰竭的病因。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5日,汤某因“停经9月余、阴道见红4小时”,到A医院待产,初步诊断:1.G1P0孕39W单胎头位先兆临产,2.脐带绕颈1周。

5月26日23:22,经会阴侧切阴道胎吸助产娩出一活女婴,重 3200g,出生时羊水III°粪染,约 200ml,立即评分1分(心率1分),立即予擦干全身,摆正体位,清理呼吸道,30 秒后自主呼吸未恢复,立即给予面罩加压给氧,30秒后心率 40-60 次/分,立即徒手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肾上腺素、纳洛酮抢救,15 分钟评分2分(心率1分、皮肤1分、喉反射0分、肌张力0分、呼吸0分)。

与家属沟通病情,告知新生儿病情较重,患者家属要求继续抢救。

后持续心外按压,注射肾上腺素、纳洛酮等,持续抢救后于 01:00 仍无自主呼吸,心率120-140次/分,予维生素款 0.1ml肌肉注射。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告知新生儿缺血缺氧时间较长,脑瘫风险可能性极大,家属要求继续抢救。持续气管插管下辅助呼吸,气道阻力较大,01:25见气管内暗红色血性分泌物,考虑肺出血、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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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与家属沟通病情后,家属放弃抢救。于 01: 30 拔出气管插管,新生儿无自主呼吸,心率于01:35小时,宣布临床死亡。后汤某丈夫要求医院处理死婴及胎盘及子宫,并签字确认。

经过鉴定,受检者汤某之女系肺炎伴肺不张、肺水肿致呼吸障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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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入院到孩子出生,一天的时间,孩子就这样没了,汤某一家难以接受。在和医院沟通过后,院方表示,患儿死亡是因为在母体内因宫内感染而引发的肺损伤、肺不张,因此对该部分责任,不予承担。

在协商未果后,汤某及其家属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协助,来为逝去的孩子寻求一个公道。

我们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对汤某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了认真的评估分析,发现A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汤某及其家属的委托。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汤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汤某之女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 60%-90%。

考虑到A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对患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在抢救过程中全程无儿科医师参与等情况,法院确定由A医院承担 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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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汤某及其丈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07425.92元;

二、驳回汤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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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在本案中,汤某之女死亡后,由汤某及其丈夫请求A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汤某之女未经过汤某方安葬,汤某一方未实际产生该笔费用,故对A医院不应当计算丧葬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小贴士】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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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区医疗纠纷案例解析与法律责任探讨**医疗纠纷案例**患者李先生因持续腹痛前往山东某医院就诊。经过初步检查,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立即进行手术。李先生同意手术后,医院为其安排了手术。**诊断过程**在手术前的准备阶段,医生为李先生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血液检查、心电图等。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李先生的阑尾情况比预想的更为复杂,存在粘连和炎症扩散的情况。手术进行得较为困难,但最终医生还是成功切除了阑尾。然而,术后李先生的恢复情况并不理想,出现了伤口感染和腹腔内出血等并发症。李先生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了这些并发症的发生,因此向医院提出了索赔要求。**医疗纠纷阐述**在此医疗纠纷中,患者李先生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了其术后出现并发症。医院方面则认为,手术过程中的困难是由于李先生自身病情复杂所致,而并发症的发生也是手术风险之一,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经过调查,专家认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如在术前对李先生病情的评估不够准确,术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估不足等。这些过失导致了李先生术后出现并发症的风险增加。**法律法规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医院在术前对李先生的病情评估不足,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术中又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李先生术后出现并发症。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经过协商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医院同意赔偿李先生因医疗过失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同时,医院也承认了自身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并表示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责任比例方面,考虑到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以及患者自身病情的影响因素,双方同意医院承担XX%的责任比例。这也意味着医院在赔偿金额中承担了相应比例的费用。通过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同时,患者也应当积极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与医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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