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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宫颈癌术后反复疼痛不适,多次入院治疗!医院因过错赔3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7|浏览量:0|来源:本站
子宫肌瘤是女性生殖器官中最常见的一种良性肿瘤,也是人体中最常见的肿瘤之一,又称为纤维肌瘤、子宫纤维瘤。由于子宫肌瘤主要是由子宫平滑肌细胞增生而成,其中有少量纤维结缔组织作为一种支持组织而存在,故称为子宫平滑肌瘤较为确切。···
【医疗过错】宫颈癌术后反复疼痛不适,多次入院治疗!医院因过错赔30万余元!

子宫肌瘤是女性生殖器官中最常见的一种良性肿瘤,也是人体中最常见的肿瘤之一,又称为纤维肌瘤、子宫纤维瘤。由于子宫肌瘤主要是由子宫平滑肌细胞增生而成,其中有少量纤维结缔组织作为一种支持组织而存在,故称为子宫平滑肌瘤较为确切。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熊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阴道不规则流血,一直未去医院就诊,至2021年3月30日,到市妇幼保健院就诊,诊断为宫颈癌及子宫肌瘤

为进一步治疗,4月7日,熊某入住A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宫颈高分化鳞癌IB1期。4月13日,医院为其行“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

术后,熊某下腹部反复疼痛不适,一直不见好转。4月28日,经普外科会诊,发现熊某直肠阴道瘘,并于同日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造瘘+阴道残端修补术”,术后转肠胃科进一步治疗,并于5月12日出院。

6月5日,熊某因“宫颈癌术后一月余”,到A医院复诊,入院诊断为:①宫颈高-中分化鳞癌根治术后PIIIc1期(2018FIGO分期);②直肠阴道瘘,阴道残端裂开;③盆腔脓肿;④子宫肌瘤;⑤双下肢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⑥高脂血症;⑦结肠造口状态。

6月10日,A医院告知熊某需行辅助同步放化疗,并对熊某予以DP方案化疗治疗,熊某于6月21日出院。

7月10日,熊某因“宫颈癌术后2月余”,再次到A医院住院行DP化疗,于7月17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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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熊某因“乙状结肠造瘘”术后1年,到C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①结肠造口状态;②宫颈高-中分化鳞癌根治术后PIIIc1期;③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④高脂血脂病;⑤双肺结节,性质待定;⑥右肾囊肿;⑦肝小囊肿。

于2022年5月27日行腹腔镜下结肠造口回纳+肠粘连松解+腹壁缺损修补+筋膜组织瓣成型术,术后于2022年6月23日出院。


【维权过程】

做个手术,受尽折磨,后续还反反复复接受治疗。因双方未能协商妥当,于是熊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熊某的诊疗过程中,选择腹腔镜手术方式欠妥,术中没有尽到避免损失周围脏器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未及时发现周围脏器的损伤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熊某发生直肠阴道瘘后行乙状结肠造瘘术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熊某乙状结肠造瘘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后期需行乙状结肠回纳术约需医疗费三万元。误工期五个月,护理期三个月,营养期四个月。

法院综合鉴定意见,考虑患者自身情况后,酌定由A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熊某304269元

二、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A医院在熊某的诊疗过程中,手术方式欠妥,术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相应的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应该保持高度的专业性,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否则因为一个小小的过失,很有可能会给患者带来致残或死亡的后果,也会产生侵权责任,造成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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