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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出生后一直呈植物生存状态,将近20年才提起诉讼,还能维权吗?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24|浏览量:12|来源:本站
持续性植物状态(PVS)又称植物生存,类似症状如去皮质综合征、眨眼昏迷、昏迷、新皮质死亡、醒状昏迷、长期昏迷、持续性意识丧失、迁延性昏迷等。【案情简介】1998年3月5日晚10时45分,杨某临产入住A医院,于3月6日凌晨3时分娩于某。因于···
【医疗纠纷赔偿】出生后一直呈植物生存状态,将近20年才提起诉讼,还能维权吗?

持续性植物状态(PVS)又称植物生存,类似症状如去皮质综合征、眨眼昏迷、昏迷、新皮质死亡、醒状昏迷、长期昏迷、持续性意识丧失、迁延性昏迷等。

 

【案情简介】

1998年3月5日晚10时45分,杨某临产入住A医院,于3月6日凌晨3时分娩于某。因于某出生后窒息,医方给予吸氧,肌注维生素K10毫克治疗。

经会诊,3月6日10时52分,于某转入A医院的儿科治疗,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

同年3月10日,经于某之父签字放弃治疗出院。多年来,于某身体状况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偶然间,于某父母得知,于某的病情很可能与当年A医院的诊治有关联。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诉讼过程中,通过对“1、A医院对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于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3、如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对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本案发生在1998年,仅从现存的鉴定材料分析,医方在病志记录所记载的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在风险告知、助产等方面没有进行详细的记录,故没有客观依据能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但综合考虑到当时医疗环境及医疗水平等实际情况,本鉴定中心认为患方患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目前持续植物状态的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的责任比较合适。

患方伤残等级评定:于某目前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后果比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上之规定,患者于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患者于某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根据患者于某目前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后果,比照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1.2各项标准评定分值,得分0分,另据本标准4.2.2.2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之规定,患者于某伤残护理依赖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患者于某营养期进行评定:由于本案发生在1998年,时间较为久远,建议法庭依据患方的实际情况酌情综合确定患者于某的营养期限”。

后续,于某申请对于某完全护理依赖所需人数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于某所需要的护理人数建议为2人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结合于某受伤害程度及过错责任的划分,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1、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等合计942,795.35元

2、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于某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本案中,于某被侵权之日为1998年3月6日,而于某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并未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小贴士】

医疗纠纷处理要及时,和解不成诉讼要趁早。温馨提醒大家,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主动尽早去主张,以免诉讼时效过了,带来“主张不能”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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