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8|浏览量:21|来源:本站
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一、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在涉及医疗事故裁定与鉴定这一领域,负责相关职责的实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各级地方医学会,包括各地区的设区市地方医学会、以及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此外,中华医学会亦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此类事务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首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具体任务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来承担。
至于再次鉴定业务,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起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切除输卵管赔偿50万
-
医生手术失误责任:我们应该了解···
-
医院病历被篡改应该怎么处理?
-
误诊6年可以索赔吗?
-
工伤轻伤需要伤残鉴定吗
-
伤残等级1-10级赔偿标准解析——···
-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赔偿标准全解···
-
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多少?
-
医疗事故与过错——你必须知道的···
-
医生漏诊导致病情恶化是否构成医···
-
医学纠纷权威解读:张英律师带您···
-
封存病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保障···
-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重要性及如何···
-
胎膜早破会误诊吗
-
手术医疗事故怎么判定?从法律角···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为患···
-
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生命权的价值···
-
劳动法律咨询免费平台:为您保驾···
-
免费医疗纠纷律师咨询
-
关于医闹的最新法律
-
滨州青医投诉最简单处理
-
哪几种癌症容易误诊?了解这些,···
-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如何应对与···
-
免费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守护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