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医疗律师谈孕妇过敏史未录入系统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10|来源:大象康法
商都县医疗律师谈孕妇过敏史未录入系统:一起医疗纠纷案情说明
医疗纠纷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孕妇因“过敏史未录入系统”引发的医疗纠纷问题。
案情概述
患者王某,28岁,因怀孕晚期需要在商都县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在术前检查中,王某明确告知接诊医生其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并多次强调这一点。医院在录入患者病历时,未能将王某的过敏史完整记录在系统中,导致手术过程中医生误用了含有青霉素成分的药物。随后,王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紧急转入ICU治疗。尽管经过抢救,王某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且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与记录义务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并根据患者的请求对诊疗活动进行说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
本案中,医院未能将患者的过敏史录入系统,导致医生在用药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疏忽违反了《民法典》第122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补记,并注明情况。”
《民法典》第1225条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录入患者的过敏史,直接导致了用药错误和严重后果的发生。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医院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王某因过敏反应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以及因健康受损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过程与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通过调取医院的病历记录、手术记录以及王某的过敏史声明,证明了医院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确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王某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总结与启示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患者信息的完整记录和诊疗过程的规范性。也提醒广大患者和家属,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主动提供病史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需要法律与医学的结合,更需要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规范、透明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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