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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女子做完眼部手术后,眼睛无法闭合!整容变毁容?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30|浏览量:0|来源:大象康法原创文章
医美维权困难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医患问题和社会热点,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在虚假营销的诱导下,贪图便宜,忽视风险而盲目选择;另一方面是医美机构在利益驱使下,非专业人员简单培训即可上岗,开展注射甚···
【眼科】女子做完眼部手术后,眼睛无法闭合!整容变毁容?

医美维权困难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医患问题和社会热点,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在虚假营销的诱导下,贪图便宜,忽视风险而盲目选择;另一方面是医美机构在利益驱使下,非专业人员简单培训即可上岗,开展注射甚至手术活动,出事后无补救方案和赔偿能力。

 


01【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7日,古女士因“上下睑眼皮松弛、睑袋”到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咨询、就诊。查体:上睑皮肤松弛,双侧略不对称,皮下脂肪较多,两眼睑轻度不一致。诊断:上睑皮肤松弛双侧年龄性上睑臃肿。

应该美容诊所的要求,古女士在第一人民医院行乙肝、HIV、TP、生化和静脉全血检验后,于2017年11月28日,古女士与该美容诊所签署面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载明:手术名称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皮肤入路眼袋去除术+眶下区提升术,注明受术者多年前施上睑睑黄瘤取出术,已存在疤痕,今日手术后尽力调整,双侧无法完全对称。该同意书中列明了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及双方承诺的内容。当日在局麻下行“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皮肤入路眼袋去除术+眶下区提升术”。11月29日和30日,古女士到该诊所复诊,12月5日拆线。

术后,古女士感觉两只眼睛重睑成形不一致、两只眼睛下眼睑凹陷、双眼经常流泪且左眼留有3厘米明显疤痕,晚上休息时,两只眼睛需要用手矫正后才能吻合。

于是2018年1月24日,古女士以“双下睑凹陷2月,2月前在外院行眼袋矫正术,术后面部凹陷”就诊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历载:查体见双下睑面部凹陷,左下睑外眦瘢痕。诊断为双眼袋祛除术后。

当天,古女士前往做面部美容手术的医疗美容诊所,针对术后疤痕交涉,要求提供手术记录及病历复印,但遭到拒绝。诊所只提供了负责手术的医师在交涉过程中随手写下的手术情况。


 

 


02【维权经过】

面对身体伤害,加上精神上的打击,2018年4月19日,古女士将该医疗美容诊所及之前收款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庭,并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下事项:1.医美诊所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实施涉案美容手术的资质;2.目前情况是手术并发症,还是医疗行为造成、该诊所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涉案美容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得出如下鉴定结果:

1.医方为患者行“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皮肤入路眼袋去除术+眶下区提升术”有手术指征,且术前已告知手术风险并由患者签字确认,手术操作符合整形美容外科的诊疗规范

2.患者目前左下睑缘见一长为3cm的表浅瘢痕,右下脸未见明显瘢痕,观侧未见下睑外翻,泪点在位,有泪沟凹陷症状(术前已存在)。患者自诉“双眼肿眼泡,皮肤疤痕,下眼睑凹陷”存在主观判断差异,现场检查均不明显,表明患者术后双眼上、下睑皮肤松驰已取得部分改善。

3.患者拆线后左眼外眦存在明显瘢痕疙瘩,不排除医方在拆线时按压所致,医方存在过错。

4.医方病历书写不完整,术前缺乏对眼睑老化的诊断及描述,术后沟通不足,尤其是对术后出现的一些疗效变化交代不清,但与患者目前自诉症状体征无因果关系。

5.医疗美容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及营业执照,主刀医生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有关手术资质问题不属于鉴定范畴,应请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

 

 


03【司法裁判】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增加患者古女士痛苦、增加治疗费用及延长其病程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以轻微原因为宜”,法院酌定医疗美容诊所为给古女士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另,古女士在接受某医疗美容诊所治疗过程中交纳治疗费用的收费票据虽然标注名称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医疗美容诊所均系独立民事主体,且未发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古女士实施医疗行为的病历记载,所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古女士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各方意见与鉴定意见后,最终作出如下判决——由医疗美容诊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古女士赔偿:

1、因美容诊所的过错行为导致古女士产生的必要、直接损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及其他费用10821元;

2、其他损失30454,按10%的比例赔偿给古女士,共3045.4元,两项合计15866.4元。


04【小律释法】

本案中,诊所在为古女士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古女士造成身体伤害及精神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5【小贴士】

近几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医学美容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但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至关重要。如果一定要做医美,那么在进行医疗医美前,请用“一看二对三保存”的方法,来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一、看机构资质: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明显处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进行悬挂。

二、核对人员资质,核对使用的药物和器械。

三、保存医疗文书和收费凭证,例如手术同意书、病历、消费凭证等资料。发现机构和人员违法开展医学美容,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卫生计生部门将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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