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看病还是送命?医院误诊误治致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获赔59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6|浏览量:925|来源:彭旖鸣律师【案情简介】
2011年5月3日,患者许某因急性腹痛到某医院普外科治疗,经诊断为盆腔炎和阑尾炎,于5月4日行腹腔镜下盆腔脓肿清除术+阑尾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
5月6日1时40分,患者突发四肢抽搐,意识丧失,口吐白沫,持续约1-2分钟缓解,意识恢复,经处理后有反复发作,4时35分出现室颤,经持续抢救后仍提示为室颤,未能复律,10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因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在患有肠炎、双侧卵巢、子宫及膀胱浆膜表面积脓基础上,符合因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死因鉴定和入院诊断毫无关联,家属对医院的诊断和治疗产生了质疑,于是诉诸法院,要求进一步开展司法鉴定。
医疗注释: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或因专业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给出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归。一旦误诊,不但对患者的病情延误治疗,还可能因为错误给药、手术等治疗过程给患者造成新的疾病和损伤。
【维权过程】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严重低钾血症致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不符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患者从5月3日入院至6日发生室颤前,持续为低钾血症而无血压下降、外周循环衰竭等休克表现,其病情变化主要症状是反复抽搐发作及突发室颤,不符合休克的临床表现。
患者在5月6日凌晨病情症状表现为持续室颤并反复出现心跳骤停,符合低钾血症所致病理过程。而严重低钾对循环系统可产生严重危害,可引起心室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而猝死。患者出现室颤时医方给予速尿加剧病情。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1%-90%。
得出结果以后,家属开始为许某维权。经过调查了解得知,许某5月3日入院电解质检查提示有低钾血症,5月5日、6日电解质检查均明确提示严重低钾血症。但是,医方未引起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低钾血状态。甚至在患者因持续低钾状态,出现室颤的时候,给予速尿,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存在误治的情况(速尿对低钾血患者有药物使用禁忌症)。
【司法裁判】
综合各方意见及鉴定结果。法院认为,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一审判决广州某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95240.96元。
院方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并非一概的构成过失。但本案中,医方根据现有医疗水平,足以诊断出患者低钾血症,但是却未作出诊断,诊断治疗不够及时,延误救治,导致了患者的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大象康法提醒您】
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主要根据医院级别考虑排除诊疗设施不齐、医务人员水平确实不高等因素;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如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如是否需要会诊或辅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四是诊断、治疗是否有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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