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处罚!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量:136|来源:本站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处罚!
2015年6月,韩某到某医疗美容医院处做耳软骨取出术和隆鼻手术,美容医院的院长及主治医生赵某接诊实施手术。
3个月后,韩某出现鼻部不适,随后,她找到美容医院,商议如何处理手术部位。但是,并未得到满意答复。
经过了解,才得知当时为自己手术的医生赵某,其医师资格及执业资格类别均为中医。赵某于2006年12月8日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为中医,于2006年12月28日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系中医,于2015年4月2日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医疗美容类别系美容中医。
韩某怀疑,当初赵某为自己进行自体耳软骨隆鼻尖术,到底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隆鼻手术为美容外科一级项目。而该规定的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项下内容为:
1、中药内服美容法……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3、针灸美容技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刮痧疗法术、结扎法术)。
对照相关项目,其中并没有隆鼻手术一项。
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医疗美容医院赵某作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在其资格类别为美容中医的情况下为韩某主诊并行隆鼻术,其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美容医院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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