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病历不被法院认可?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3|浏览量:13|来源:本站
哪些病历不被法院认可
一、哪些病历不被法院认可
法庭并不认可下列类型的病例资讯:
1、病历内容残缺不全,存在可能被掩盖或者损坏的可能性;
2、病历中有明显的涂改迹痕,使得此类信息存在伪造以及窜改的可能性;
3、在关键性的病历记述中,其内容与实际情形相悖,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状况;
4、在知情告知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并未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5、医护人员在病历中并未亲自书写,且记录中也并无明确的签名确认;
6、医学影像资料所书明的姓名、拍摄日期以及患者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无法吻合的现象;
7、病理切片与检验报告之间形成了相互矛盾且难以解释的状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二、哪些病不能收监
法院作出裁决且裁决立即生效之后,亦存在着无需投入监禁的情形:
1.被判定为患有精神疾病之人或感染了突发性传染性病症者。
2.此外,若犯人患有其他主要疾病,其在拘留期间可能遭遇生命安全威胁,以致生活无法自理。然而对于罪行极其恶劣,倘若不对其进行管制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人,此种情况不在赦免范围之内。3.孕妇和正在哺乳期内,自己尚不足一岁的婴儿的母亲。
然而,究竟何谓严重疾病,以及何为罪行极其恶劣,这些规定均显得含糊不清。拘留所婉言谢绝接收病情较为严重的犯人,自然也是出于对潜在风险的顾虑。实际上,对病情较重的犯人的监管工作,无疑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资及财政资源。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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