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无过错方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7|浏览量:17|来源:本站
医疗纠纷中,无过错方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中,若医疗机构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则无需负责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都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即如果由于患者或其亲属未能积极配合治疗、医务人员已达到医学上的合理诊疗标准或是受限于当时的医疗科技水平无法提供最佳诊疗方案等情况其中之一时,医疗机构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如符合如下情况,可判定医院存在过失责任:
首先,当患者遭受损害,且医疗机构未能履行相应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规定。
其次,若患者受损,医疗机构采取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
最后,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并且该机构故意遗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资料,均可被视为存在过失责任。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如医疗机构并未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则无需进行相应的赔偿。然而,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依旧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现其他的豁免情形,例如患者未能积极配合治疗、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合理治疗义务,或者由于现行医疗技术所限,无法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治疗方案等情况,则可适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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