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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9|浏览量:1|来源:大象康法
宁城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简称ROP)的筛查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早产···
宁城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


宁城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简称ROP)的筛查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患者及家属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法律参考和维权建议。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的案例背景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是一种由于早产儿出生后血管发育不成熟,眼睛视网膜血管异常增生而导致的疾病。如果未能及时筛查和治疗,可能导致患儿失明。在本案中,患儿是一名早产儿,出生时体重过低,属于ROP的高危人群。患儿所在医院的医生在明知患儿为早产儿且存在ROP风险的情况下,未按照医疗规范对其进行视网膜病变筛查,也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最终,患儿因病情未能及时发现和治疗,导致双眼视力严重受损,几乎失明。

医疗机构的责任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具体而言,以下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民法典》第1218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本案中,医院未能履行对早产儿进行ROP筛查的基本义务,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19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本案中,医院未向患儿家属充分告知早产儿存在ROP风险及筛查的重要性,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民法典》第122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医疗记录、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进一步证明其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疏漏。

医疗律师的作用

作为医疗事故律师,笔者在代理本案时,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患儿的诊疗过程、医院的过错行为、患儿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通过调取患儿的病历资料、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咨询医疗专家等方式,确认医院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医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维护患者权益,还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法律咨询与风险评估            

为患者及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评估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及赔偿金额范围,帮助其做出合理的维权决策。

证据收集与整理            

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相关病历资料、专家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协商与诉讼            

在确认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疗律师将代表患者与医院进行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合理赔偿。若协商未果,律师将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儿及家属的维权途径

对于类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的医疗纠纷案件,患儿及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与医院协商解决            

在明确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患儿家属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医疗纠纷调解            

患儿家属可以向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提起法律诉讼            

若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问题,患儿家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的医疗纠纷案件,不仅暴露了部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疏漏和过错,也提醒我们加强对医疗规范的监督和执行。作为医疗律师,我们将依法维护每一位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遭受医疗损害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正义。

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医疗安全的关注,推动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避免类似的医疗纠纷事件再次发生。患儿的健康和权益不容忽视,法律的力量将为他们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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