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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脑室出血护理失职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9|浏览量:0|来源:大象康法
峰峰矿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脑室出血护理失职:一起医疗纠纷的案情说明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其中涉及新生儿的医疗事故尤为引人关注。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在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后,深刻体会到医疗事故对患儿及其家庭造成的深远影响···
峰峰矿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脑室出血护理失职


峰峰矿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脑室出血护理失职:一起医疗纠纷的案情说明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其中涉及新生儿的医疗事故尤为引人关注。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在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后,深刻体会到医疗事故对患儿及其家庭造成的深远影响。本文将以峰峰矿区一起新生儿脑室出血护理失职案件为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及处理思路,以期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参考。

一、案情概述

本案发生于2023年5月,产妇张某在峰峰矿区某医院顺利分娩,产下一名男婴。新生儿出生后,家属观察到其反应欠佳,哭声微弱,随即向医护人员反映情况。医院的值班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对新生儿进行详细检查,也未将其转至新生儿科进一步观察。次日,新生儿因出现抽搐、嗜睡等症状被诊断为“新生儿脑室出血”,需转入上级医院接受治疗。整个过程持续了近24小时,患儿病情逐渐加重。

二、争议焦点

医方是否存在护理失职行为?            

根据患儿家属的代理律师(笔者)调查,医院在患儿出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其异常反应,也未采取必要的观察和治疗措施。医护人员在交接班记录中对患儿的状况描述不详,未能及时将患儿转至新生儿科,导致病情延误。

护理失职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患儿家属主张,医院的护理失职直接导致患儿脑室出血加重,最终需要接受开颅手术,患儿的智力和身体发育均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本案中,医院是否向产妇及其家属说明新生儿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告知不充分的问题,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三、法律适用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向家属进行充分告知,并建议进一步观察或治疗。医院未能及时发现患儿异常,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病情延误,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推定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为由请求赔偿医疗损害的,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护理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的护理失职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案件处理思路

全面收集证据            

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是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作为代理律师,笔者首先会对患儿的病历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分娩记录、护理记录、转科记录等,寻找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疏漏和过错。还会委托专业医疗专家进行鉴定,明确医院的过错行为及其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针对本案,患儿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专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估。鉴定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主张合理的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患儿家属可以主张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合理赔偿。考虑到患儿的长期治疗需求,还应主张未来的康复费用。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护理失职导致的新生儿损害纠纷。通过分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患儿家属而言,及时寻求专业医疗律师的帮助,全面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本案的关键。

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患者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本案能够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希望更多患者及家属能够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权利,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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