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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0|浏览量:3|来源:本站
【医疗纠纷律师】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中对诊疗义务判断标准作出了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规定。那么,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一般认为···
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

【医疗纠纷律师】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中对诊疗义务判断标准作出了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规定。

那么,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

一般认为,要参照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同时考虑医疗机构当地的医疗水平来判断应承担的诊疗义务。

法学专家指出:“医疗水平是指已由医学水平加以解明的医学问题,基于医疗实践的普遍化并经由临床试验研究的积累,且由专家以其实际适用的水平加以确定的,已经成为一般普遍化的医疗可以实施的目标,并在临床可以作为论断医疗机构或医师责任基础的医疗水平。”

由此可知,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需判断其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与其当时所处的地域、时代相符合的技术水平。

2021年11月,我国司法部发布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其中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给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在鉴定基本方法条款中规定,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是指:“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实践过程中,虽然会综合考虑地域、医院级别等相关因素,但依旧会存在用普遍应当达到的最高诊疗水平作为衡量标准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过错的情况。临床医疗的风险性、局限性、不确定性、发展性必然还会导致各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当时医疗水平把握更精细的划分和判断标准,有利于厘清责任,在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强压医疗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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