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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药品致人损害,怎么处理?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03|浏览量:0|来源:本站
【医疗纠纷律师】药品缺陷是指药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以及假劣药品所致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即使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检验合格的药品,仍可能存在缺陷。药品缺陷可分为:研究缺陷、生产缺陷、警示缺陷、经营使用缺陷。不符···
缺陷药品致人损害,怎么处理?

【医疗纠纷律师

药品缺陷是指药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以及假劣药品所致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即使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检验合格的药品,仍可能存在缺陷。药品缺陷可分为:研究缺陷、生产缺陷、警示缺陷、经营使用缺陷。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以及不符合药品安全性的药品都属于药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缺陷药品致人损害解决流程:

缺陷药品致人损害,对于提供该药品的医疗机构实行过错归责原则,由受害者对医疗机构在提供药品过程中存在过错负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指明药品生产者的义务,否则即使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只负有为受害者指明药品生产者的义务,待医疗机构予以正确指明后,受害者能否从药品生产者那里获得赔偿的问题则与医疗机构无必然关联。

药品生产者已发生分立或合并等变更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因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在的,也不宜当然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可以通过责任保险、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等方式来实现对受害患者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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