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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菌子上市,吃菌使人中毒,怎么判?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07|浏览量:0|来源:本站
干货丨在日常生活中,食物中毒的案例十分常见,尤其是菌子上市的时节,吃菌中毒的事件,可以说是并不少见。那么,当使人食物中毒时,该如何判刑呢?一、食物中毒原因(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1.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
正值菌子上市,吃菌使人中毒,怎么判?

干货丨

在日常生活中,食物中毒的案例十分常见,尤其是菌子上市的时节,吃菌中毒的事件,可以说是并不少见。

那么,当使人食物中毒时,该如何判刑呢?

一、食物中毒原因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2.食品贮存不当。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3.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4.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5.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6.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如蔬菜中农药、猪肝中瘦肉精等。

2.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时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

3.食品在加工过程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如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

4.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如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鱼。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当菌子使人食物中毒时,该如何判刑取决于中毒者的严重程度,严重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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