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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纠纷】新生儿出生30多分钟后死亡,监控视频成为关键证据!医院因过错赔7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7|浏览量:0|来源:本站
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min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毒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严重窒息是导致新生···
【新生儿死亡纠纷】新生儿出生30多分钟后死亡,监控视频成为关键证据!医院因过错赔72万余元!

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min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毒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严重窒息是导致新生儿伤残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日凌晨1时许,陈某出现临产征兆,遂至A医院待产。同日凌晨2时57分,陈某产下一女。同日凌晨3时30分,该女因重度窒息死亡。

2018年4月8日,根据陈某夫妇的委托,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针对陈某之女的死亡原因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陈某之女系因羊水吸入致肺扩张不良,导致肺功能严重障碍、机体缺氧,最终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陈某夫妇认为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伪造病历,造成其女窒息死亡,遂将A医院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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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陈某夫妇提交了陈某当晚在A医院就诊的病历和当晚的监控视频。

病历中的《病程记录》载明,某副主任医师于2018年3月2日2时40分对陈某进行查房;病历中的《病情评估单》载明评估方式为上级医师查房(某副主任医师),评估日期为2018年3月2日2时56分

但监控视频显示,某副主任医师于当天凌晨3时17分才到达现场。

对于此视频证据资料,A医院对此也表示认可。

 

【司法裁判】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陈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尸检费用、医疗费用共计725872元

二、驳回陈某夫妇的其余诉讼请求。

后续,A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在本案中,事发当晚,当值的某副主任医师于凌晨3时17分新生儿出生后,才到达现场,而A医院制作的病历却显示2时40分,对陈某进行查房,前后相差37分钟。A医院随意编写病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高质量的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保护自己最根本的出发点。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预防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出现,是医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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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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