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265|来源:医疗事故鉴定条例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
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委托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具体鉴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及委托。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2.医学会审查。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审查,确立是否受理;
3.提交材料。医学会确定受理的,应在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4.开展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申请重新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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