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医疗律师谈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6|浏览量:6|来源:大象康法
标题:乌审旗医疗律师谈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
案情说明: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是一种严重的肠道疾病,常见于早产儿或接受过度医疗干预的新生儿。虽然NEC的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确,但临床上,许多病例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直接相关。作为一位医疗律师,我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医疗纠纷的常见问题及相关法律适用。
我们需要了解NEC的基本概念和发病原因。NEC是指新生儿的小肠和结肠发生坏死,通常与肠道血流障碍、感染、缺血或过度医疗干预有关。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的不当诊疗行为可能直接导致或加重NEC的发生。
在医疗纠纷中,关键问题在于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NEC医疗纠纷中,常见的医疗过失包括:
诊断延误:医疗机构未能及时识别NEC症状,导致患儿病情恶化。
治疗不当:在治疗过程中过度使用某些药物(如碳酸氢钠),或采用不必要的医疗干预措施。
知情同意缺失:未能充分告知家长患儿接受某些治疗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 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在实际案例中,曾有家长因为新生儿NEC导致严重后果,向医疗机构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发现,医院在患儿接受某种治疗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且治疗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乌审旗的医疗律师,我会建议患者家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收集相关病历资料和治疗记录,及时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必要时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患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总结: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是一种严重的医疗并发症,许多情况下与医疗机构的过失有关。《民法典》为患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家人不幸遭遇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医疗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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