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医疗律师谈新生儿ABO溶血未干预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7|浏览量:11|来源:大象康法
准格尔旗医疗律师谈新生儿ABO溶血未干预
案例背景:
2023年,准格尔旗某医院接诊了一位产妇,孕期经过各项检查均显示正常。产妇及其家属对孕期过程无任何异常感觉,但由于产妇与新生儿血型不合(母亲为O型血,新生儿为A型血),新生儿在出生后出现了黄疸、嗜睡、拒奶等症状。医院在对新生儿进行初步检查后,发现新生儿存在ABO溶血的可能性,但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导致新生儿病情加重,最终确诊为“新生儿ABO溶血病”,并出现了高胆红素血症和核黄疸等严重并发症。经过治疗,虽然新生儿生命得以挽救,但其健康状况已受到不可逆的影响,可能在未来成长过程中面临发育迟缓、听力障碍等后遗症。
新生儿ABO溶血未干预的诊疗过程:
在该案例中,医院在产妇分娩前后对新生儿的血型检测已明确显示血型不合,且产妇体内存在抗A抗体,抗体效价升高。这是新生儿ABO溶血病的典型征兆。医院在发现这些异常结果后,并未采取任何预防性措施,如光照治疗、交换输血等,也未对新生儿进行密切监测。结果,新生儿的黄疸迅速加重,胆红素水平突破危险阈值,导致核黄疸的发生。
法律评析:
作为医疗律师,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履行基本的诊疗义务,对新生儿的溶血风险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未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导致患儿病情加重。
根据《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本案中的医院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专业判断能力,导致患儿受到本可以避免的损害。
责任认定:
在本案中,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診療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儿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患儿因身体损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处理建议:
作为准格尔旗的医疗律师,我建议患者家属在遇到类似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医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记录等,并尽快咨询专业医疗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医院方面也应当以此为鉴,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面对新生儿ABO溶血等高风险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
结语:
新生儿ABO溶血病是一种完全可以预防和干预的疾病。本案的发生,不仅暴露了部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漏和不足,也提醒我们医疗行业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呼吁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医疗义务,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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