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死由谁立案?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0|浏览量:5|来源:本站
医疗事故致死由谁立案
在医疗事故导致客户不幸死亡之际,通常需遵循以下三个严谨且规范的步骤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应及时将逝者遗体送至太平间予以冷冻储存,此举以确保其得到恰当的保管,也有助于日后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家属一方有权向当地医学会提出申请,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以便明确事故性质以及确定相关责任人;
再者,家属亦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医疗事故鉴定服务,并依据鉴定结果,按责权区分进行争议解决方案的磋商与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有什么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具体如下:
(1)丧葬费。丧葬费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存尸费、葬礼费、火化费、办葬期间有关人员合理的吃、住、交通等费用;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补助费,死者是唯一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必需生活费全部由当事医院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当事医院一般只负担死者生前负担的那部分。标准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应赔偿的扶养费相同。
(3)死亡的补偿费。按照规定,死亡的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最长不超过六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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