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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无儿无女的患者医院死亡,医院赔偿44万余元!谁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24|浏览量:0|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医疗损害纠纷中,如果患者仅仅受到伤害、残疾,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应是患者本人,但如果患者死亡的,就不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此种情形下谁能请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呢?【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7日,李某因“髋关节疼痛···
【医疗纠纷事故】无儿无女的患者医院死亡,医院赔偿44万余元!谁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纠纷中,如果患者仅仅受到伤害、残疾,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应是患者本人,但如果患者死亡的,就不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此种情形下谁能请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7日,李某因“髋关节疼痛”到A医院就诊,该院为患者行相关检查,其 DR 检查诊断:1.骨盆畸形改变;2.左侧股骨头变扁、塌陷,股骨头可见高、低密度影及混杂密度影,关节间隙结构消失,髋臼窝周围见硬化征象,髋关节对合畸形改变,性质多考虑:左侧髋关节无菌性坏死,骨关节陈旧性畸形改变,请结合临床,必要 CT 检查。之后该院未对患者行相关治疗。

2018年10月30日,李某因“左髋部反复疼痛并活动受限10年加重1周”到B医院就诊,急诊科为患者行X线检查后以“左髋关节骨性关节炎”将患者收治入院。入院查体:体温 36℃,脉搏 72 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69mmlg,入院时患者神志清醒,检查合作。入院诊断:左侧继发性髋关节病。

入院后B医院给患者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李某感到身体不适。10月31日01时30分左右,李某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困难、四肢冰凉、言语不清,脉搏触及不到等症状。

10月31日2:55分,患者到CT室准备检查,突然出现面色青紫、心跳骤停,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31日4:24分宣布临床死亡。

经其亲属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李某死亡原因为左髋关节及周围肌肉化脓性炎并脓肿形成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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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短短的四天,李某就经历了入院到离世,其家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李某最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医院要付很大的责任

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在专业团队,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弄清楚两家医院存在的问题,让医院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为了弄清楚两家医院存在的问题,经过双方协商,一审法院选定了鉴定机构,对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进行司法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患者李某的诊治过程及告知未违反医疗原则,其诊治经过与患者李某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2.B医院为患者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其发生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建议承担同等责任;B医院对患者在休克未纠正时外出做检查的风险预计不足,对患者家属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考虑到患者自身病情因素及过错程度,以及医院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B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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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判定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B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亲属处理患者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46364.86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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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被侵权人死亡,为什么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呢?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案件中,实际上有两类不同的受害人:一是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即被侵权人本人;二是财产受到损失、精神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以及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他们都因死者生命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法律规定死者近亲属直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死亡的,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向医院主张赔偿,也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医院主张赔偿。本案患者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五个兄弟姐妹有权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支付患者死亡前的医疗费或者死亡后的丧葬费有可能不是近亲属,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组织,那么实际支付费用的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医院赔偿医疗损害的费用。如果医院已将这些费用赔偿给死亡患者的近家属,实际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向获得赔偿的近亲属要求返还费用。法律这样规定的初衷在于弘扬帮扶帮衬的社会美德,保护善良的社会风俗。

 

【小贴士】

很多疾病的发展变幻莫测,病情发展迅速。例如本案中感染性休克是外科常见并且治疗较为困难的一类休克。感染性休克的病理生理变化复杂,且治疗困难,严重感染性休克的死亡率可高达30% ~ 50%。因此,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医护人员应严密监测患者的各项生命体征,密切关注患者的情况,尽早预见患者感染的风险,避免休克的发生。

此外,危重患者在我国多数医院内还没有做到所有检查都能在床边进行,某些检查需要到相关科室进行,在此过程中最常见发生的问题是低通气,低氧,低血压,最严重的是心跳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情况,因此,医院要做好危重病人外出检查的安全管理和意外事故急救应急。

最后,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在明确死因的情况下,再由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分析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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