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失败,修复后反倒更加严重!医院赔1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31|浏览量:13|来源:本站
2017年9月2日,杨某因“乳房形态不佳”,到美容医院就诊。当日住院,入院诊断为:小乳症。
9月2日中午,杨某在全麻下行“假体隆乳术”。9月5日,杨某出院,住院3天。术后,杨某发现右侧乳房假体较左侧低。在与美容医院沟通无果后,便找到了医调委。
2018年5月7日,在医调委主持调解下,杨某和美容医院达成协议:1.美容医院请专家胡某应用“XXX”XX系列250CC假体给杨某进行修复手术,免除修复手术费60000元,免除修复假体材料费160000元,免除杂费、麻醉费用5000元,择期进行手术;2.该修复手术为杨某解决以下问题:⑴改善杨某两边乳房高低不对称问题;⑵应杨某要求,为改善丰胸手感问题,适当增加其乳房丰满度,由其自选乳房假体,增大其乳房假体型号(原假体235CC);⑶尽量改善杨某术后疤痕问题,如果术后仍觉疤痕明显,后期美容医院可以免费为杨某进行激光祛疤治疗;⑷杨某认为后续如果有必要进行自体脂肪填充,可以来美容医院处协商,协商是否能进行以及进行后的效果问题。
2018年5月18日,杨某再次入美容医院行修复术。入院诊断:假体丰胸术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取胸部假体材料假体丰胸术。第二次术后,双侧乳房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外观。
本以为修复后就能变好,没想到还是这样。杨某认为丰胸手术失败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在和美容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没有得到回复后,杨某便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申请对美容医院的本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及本次医疗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造成的伤残等级、所需护理人数及护理时间、误工期、营养期、后期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2019年12月3日,A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美容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切口瘢痕处理不彻底,与目前双乳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形状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2)杨某不构成伤残;(3)建议杨某手术修复双侧乳房下皱襞切口瘢痕,预计费用20000元(不含乳房假体)或以实际需要计算。自体脂肪填塞乳房之效果及费用因个体差异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以实际需要确定;(4)杨某误工期评定为200日,1人护理45天,营养期评定为30日。
结合病历资料、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考虑杨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一审法院认为美容医院对本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确定由美容医院承担9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也作出了判决:美容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各项赔偿款142233元。
后续,杨某不服判决,遂又发起上诉。但法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维持原判。
【小颜释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是有标准的,不能想要多少是多少。
一审法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的。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杨某在胸部手术后虽未构成伤残,但未达到手术预期之效果,且对杨某双乳造成了疤痕及变形的损害,导致杨某心理受到较大损害。一审法院判定美容医院赔偿杨某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并无不当。
【小贴士】
医学美容属于医疗范围,大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有规范的机构。在手术前,双方最好拟定合同,建立一个客观标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后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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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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