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康法中心百万赔偿案例系列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45|来源:李军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韦某,男,2岁,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因发热等原因晚23:41因发热由父母带至某儿童医院就诊,某儿童医院予相关治疗,但原告病情不见好转。
2016年1217日因“腹痛5天伴呕吐1天,腹泻4次“再次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某儿童医院以”急性化脓穿孔性阑尾炎并阑尾脓肿;急性腹膜炎”收住入院。某儿童医院在全麻后予原告韦某行“阑尾切除术”,术前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周围脓肿;术中诊断:急性化脓穿孔性阑尾炎。
手术结束后某儿童医院予原告转入ICU继续治疗,该院诊断:
1、急性化脓穿孔性性阑尾炎并阑尾脓肿;
2、急性腹膜炎;
3、脓毒性性休克(失代偿期);
4、腹腔间隙综合征;
5、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
6、脓毒性脑病;
7、多器官功能障碍;
8、去大脑强直状态。此后原告一直在某儿童医院接受治疗。
发生如此惨剧之后,患儿韦某的父母将患儿起病以来的病历提供至我中心,委托我中心对案件进行处理,我中心在接过案件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发现,在患儿韦某就诊治疗过程中,院方存在因误诊导致的患儿病情加重的情况,且在后续治疗与手术中,院方也存延误患儿治疗时机,对患儿病情观察处理不及时等过错。之后,我中心将某儿童医院起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韦某的伤残情况以及医方诊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韦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伤残鉴定为一级伤残,而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意见书”认定医院应承担60%责任。
之后,我中心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法院认定某儿童医院对韦某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儿童医院应赔偿韦某一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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