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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知情同意书,却不真的知情,那同意还有效吗?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30|浏览量:0|来源:大象康法原创文章
导读: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患者家属或有关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内容的义务,医疗告知义务属于医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实现患者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案情简介】2018年···
签了知情同意书,却不真的知情,那同意还有效吗?

导读: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患者家属或有关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内容的义务,医疗告知义务属于医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实现患者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条件。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1日,患者张某以主动脉瓣返流两年为主诉在某医院心血管外科住院治疗。

5月25日该医院进行术前讨论,认为患者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二尖瓣狭窄,手术指征明确,拟进行体外循环下行主动脉瓣置换术。5月28日医院为患者行主动脉瓣置换、卵圆孔缝合术,术后返回监护室。

5月30日凌晨6点5分,患者在监护室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于6点20分心跳血压恢复,后一直处于深昏迷。

6月14日上午11点15分,张某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1点55分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跳骤停。

 

【维权经过】

2018年5月31日患者家属与医院一起封存了张某的住院病历。封存病历中入院记录记载张某初步诊断为: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2级。

张某去世以后,家属尝试与医院进行协商赔偿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张某家属四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在对患者张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2.对被申请人在对患者张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进行司法鉴定”,但均被鉴定机构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之规定,退回鉴定材料。

无奈之下,张某家属以“对病历记载中的医师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为由再次申请了司法鉴定,最终经过司法鉴定,法院在结合各方辩论、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了以下事实:

1.医方存在诊疗行为错误。在术前讨论中,医方未提到张某患卵圆孔未闭,也未讨论张某是否需要在术中进行卵圆孔缝合术。2018年5月25日签字的手术谈话记录、麻醉志愿书中均注明拟进行的手术为主动脉瓣置换术,未注明要行或可能行卵圆孔缝合术。同日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在2018年5月31日双方封存病历中只有打印的患有主动脉瓣返流,未打印卵圆孔未闭,手术方案空白。

2.封存病历后,医方再次进行修改。对比之前家属封存的病历,某医院后提供的病历记录多了补充诊断,且添加内容落款日期早于封存日期;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手写添加了手术方案;病程记录同一页面下有后续连续病程记录。

3.医师签名字迹存在不一致可能。2021年4月1日,经过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无法判断复制件右下角处的医师署名字迹与送检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

 

【司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令该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根据赔偿责任比例,法院判决某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医疗费81019.25元、护理费5760元、死亡赔偿金649764元、丧葬费39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6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1005678.25元的70%即703974.78元。

判后院方不服,上诉中继续申辩,坚持称“不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医院补充病历的上述行为,虽不能认定为篡改病历的行为,但也确实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和不理解。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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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院方虽然说已经口头告知过家属。但据签署的各项资料来看,手术方案未尽到说明事宜,所以存在诊疗行为过错。

另外,由院方制作、管理、保存的病历存在原件丢失、前后矛盾等记录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小贴士】

医方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彼此呼应的法律权义,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生从事医疗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和医疗核心制度中都反复提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民法典》等多部法规,从不同角度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范围和形式要件,但作为患者也绝不能做“权力上的沉睡者”。在签署各类知情同意书时,可以充分询问、自主选择、自愿签署,这样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好自身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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