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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后大面积脑梗死,医院因过错赔45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12|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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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后大面积脑梗死,医院因过错赔45万余元

男子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后大面积脑梗死,医院因过错赔45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龙某因发现大便出血、反复发作等,到A医院就医。A医院初步诊断龙某为环状混合痔并嵌顿、直肠粘膜糜烂出血,并给予龙某抗炎、止血对症治疗、每日伤口换药、替硝唑注射液200ml、0.9氯化钠注射液250ml、注射用蛇毒血凝酶等处理,并建议龙某进一步结肠镜检查。

3月31日19时05分至19时40分,A医院对龙某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

4月1日11时,龙某到A医院处复诊,诉伤口轻微疼痛等。A医院考虑龙某有高血压病史,有轻度贫血,建议龙某转院治疗。

当天16时30分,龙某出现神志模糊,左侧肌力减弱,足弓反射弱,考虑脑血栓形成,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19时03分,龙某被转至B医院急诊科就诊,被诊断为“脑卒中、颅内感染?”。同日20时18分,龙某在神经内科就诊,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高血压、急性失血性贫血”。

随后,21时56分,龙某被转至C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贫血、痔疮术后。

22时30分,龙某被诊断为急性大面积脑梗死、右侧颈内动脉闭塞、痔疮术后、失血性贫血等,病情危重,有手术指征;龙某家属经商议后表示不同意手术并签字确认。

后龙某在C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24日。

【维权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龙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诊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对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及准备不足、术前未诊出脑动脉硬化狭窄、术中术后观察处理欠妥的过错;龙某存在“混合痔外剥内扎术”术后发生急性脑梗死及相关后遗症的损害后果;鉴于龙某自身血管动脉硬化狭窄等基础疾病是其急性脑梗死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家属拒绝急性脑梗死血管内治疗术,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龙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

2.龙某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后发生急性脑梗死,经对症治疗后现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结合A医院的过错行为表现、过错程度,以及A医院的过错对龙某病情发展这一结果的影响,认定A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龙某支付赔偿合计457814.16元;

二、驳回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龙某自身血管动脉硬化狭窄等基础疾病,是其急性脑梗死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家属拒绝急性脑梗死血管内治疗术,但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故还是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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