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穿药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185|来源:药品条例
戳穿药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
药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常见的药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方式有哪些呢?
方式一: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
根据今年7月至8月广告监测显示,各省市区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4820次,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为4355次,占违法发布广告总数的90.3%。例如,哈佛代高乐增高药广告称,“由美国哈佛大学投资2.5亿美元研制”,荣获“世界生命医学普林那尼紫心勋章奖”,采用“欧洲青少年成长保护协会认证标准”,并荣获“世界生命科学医学会全球认证”,广告中还捏造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国青少年成长促进会会长和延边大学医学院院长分别对哈佛代高乐增高药的疗效给予好评,严重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已成为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的主体,呈现出高发的态势。据相关规定,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审查后合格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才能发布广告,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也不得发布。
方式二: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如某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牌睾丸片属于处方药,但该公司多次在大众媒体发布整版广告,利用患者名义吹嘘该药“能够彻底治愈阳痿早泄”。再如,某制药企业生产的结石清胶囊多次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吹嘘该药具有“五效合一,铲除结石”的功效。又如,某药业有限公司在大众媒体为斯硌通所做广告宣称,“中美骨病专家共同研制被誉为治疗骨质增生的体内手术刀”;“服用两个疗程,彻底消除骨刺对神经根、椎动脉和脊髓的压迫”等。
以上广告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所有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但某些药品企业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故意混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限,造成消费者随意购买处方药,引发了大量不合理用药,严重破坏了药品管理秩序,特别是一些价格昂贵药品的虚假广告,不仅使患者花了许多冤枉钱,还会严重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有的甚至导致消费者服药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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