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新生儿医疗事故怎么办?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17|浏览量:177|来源:本站
怀疑新生儿死亡或损伤是医疗事故造成的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组织是医学会负责,具体鉴定组织流程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大体流程
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委托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具体鉴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及委托。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2.医学会审查。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审查,确立是否受理;
3.提交材料。医学会确定受理的,应在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4.开展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申请重新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医学会鉴定的具体实施
1.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2.鉴定的提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鉴定的受理。
4.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5.参照标准实施鉴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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