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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医院推卸责任居然篡改电子病历,准妈妈早产就医死亡,赔偿156万

录入编辑:孙迪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334|来源:大象康法
准妈妈早产后,殒命医院2019年2月1日患者罗某某因“停经八月余,下腹轻坠痛4天,加重五小时”入镇沅县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孕1产0孕35+5W双胎,双头位早产先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随后在镇沅县某医院进行抑制宫缩、促胎肺成熟保胎治···
【亲办案例】医院推卸责任居然篡改电子病历,准妈妈早产就医死亡,赔偿156万

案件简介:

2019年2月1日患者罗某某因“停经八月余,下腹轻坠痛4天,加重五小时”入镇沅县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孕1产0孕35+5W双胎,双头位早产先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随后在镇沅县某医院进行抑制宫缩、促胎肺成熟保胎治疗,降压、解痉治疗,复查后发现罗某某患有:子痫前期,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于是罗某某于2月5日上午10时转入普洱市某医院就诊。

医疗注解:妊娠高血压(简称妊高征),是妊娠期妇女所特有而又常见的疾病,以高血压、水肿、蛋白尿、抽搐、昏迷、心肾功能衰竭,甚至发生母子死亡为临床特点。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又称先兆子痫和子痫,子痫即在高血压基础上有抽搐。

        产科医疗事故

罗某某入普洱市某医院相关检查后诊断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肝功能受损、妊娠合并胆汁淤积症、孕1产0孕36+2周,双胎双头位,先兆早产

随后于2月5日19时50分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于19时52分取出两女婴,患者胎盘剥离完整,子宫收缩极差,术中出血500ml,手术完毕后罗某某返回病房,医方给予冰冻血浆输注,早产儿转儿科,母分离。但是在2月6日06时11分罗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口唇发绀,06时16分突然心跳呼吸骤停,口腔、鼻腔有淡粉红色泡沫样分泌物流出,医院对患者进行抢救并于2月6日07:50分转入ICU,期间患者一直未清醒,持续了大概二十几天后,患者罗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01时05分因救治无效死亡,终年25岁。

维权过程:

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罗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罗某某系化脓性脑膜炎及脑内小脓肿合并支气管肺炎死亡

病情注解:

如果出现化脓性脑膜炎合并肺炎,提示病人的病情是比较危重的,要及时就医抢救治疗,化脓性脑膜炎合并肺炎一般提示了细菌感染的可能,要明确感染的病原体,进行针对性的抗感染治疗,化脓性脑膜炎治疗为确定病原菌后尽早开始抗生素治疗,肺炎是由病毒细菌等病原体引起,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抗病毒药物或抗生素。

母亲死亡,留下两个孤零零的孩子,这样的结果让罗某某的家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罗某某的死亡,医院具有重大的过错。于是决定委托大象康法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团队调查此事。中心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在2019年2月6日由普洱市某医院开具的长期医嘱单有三份,但是每一份的记载都不一致。更加严重的是,在随后的封存病历中,未见2019年2月28日罗某某死亡的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而这样的调查结果,让罗某某的家人大吃一惊。

罗某某的家人为了罗某某及其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将普洱市某医院和镇沅县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对此,镇沅县某医院辩称入院后对于患者诊断明确并及时给予治疗、合理处理,在医疗设备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并且帮助家属转院。普洱市某医院辩称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已经尽到与自身医疗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罗某某的死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导致,医院对于罗某某的死亡仅仅负有次要责任。对于病历,普洱市某医院辩称是因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在完成2月28日手术记录和死亡记录后没有立即将这两份记录送到病案管理科进行录入归档,并没有违反7天内归档的病历规定,更不存在故意隐匿病历的情节。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该案受理后,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普洱市某医院对产妇病情评估不当,未予以足够的重视,犯有严重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封存病历中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缺失,无法判断过错参与度大小

鉴于此病历问题,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普洱市某医院的电子病历和封存病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电子病历系统中【2019-02-28】抢救记录未能正确书写与链接,检验显示的患者信息与医院2020年9月7日提交给法院的患者信息不一致。根据普洱市某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的数据取证显示,患者罗某某的医院病历信息不具有一致性,电子病历未使用可靠电子签名,无法保证电子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普洱市某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经鉴定,普洱市某医院对罗某某的治疗过程存在隐匿,伪造,篡改病历情节,存在严重过错,并且与罗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且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判令被告普洱市某医院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51093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1560933元

大象康法医疗纠纷律师案情解析: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原告承担医院有过错,并且与患者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风险。因此本案中原告方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原告方也完成了举证任务。

第二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如果院方有以上三种行为,就推定院方有过错而无需原告方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被告普洱市某医院提交的材料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原告方不再承担证明责任,而是由院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所以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原告方一般是通过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去进行专业的医疗过错鉴定,以此来弥补信息和专业上的巨大鸿沟。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成为了医疗纠纷中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有了鉴定意见也就意味着原告方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因此此时即发生了举证责任转移,被告方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这与举证责任规定设立的目的和精神也是相符的。

补充注解:化脓性脑膜炎仍然是全世界发病率和高病死率的疾病之一。不同国家和区域的流行病学情况不尽相同。美国的发病率为3/(10万*年)。发展中国家的发病率更高,可能与缺乏疫苗接种有关。是由化脓性细菌感染所致的脑脊膜炎症,是中枢神经系统常见的化脓性感染。本案中篡改病历耽误了随后的治疗方案,才酿成大错,大象康法提醒您,在遇到此类事件后需冷静处理,寻求专业机构鉴定或者求助专业医疗律师来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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