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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手术失误致行动受限,医院被判80%的责任比,赔93万余元

录入编辑:张锌滔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342|来源:大象康法
股疝占整个腹外疝的5%,好发于中年以上的女性。股疝发生嵌顿的机会较多,所以宜及早手术修复。股疝的诊断常较困难,甚至发生误诊。案例介绍2019年9月19日,杨某到A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
【亲办案例】手术失误致行动受限,医院被判80%的责任比,赔93万余元

案例介绍

2019年9月19日,杨某到A医院就诊,自诉 12 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

A医院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将杨某收治入院。次日,A医院对杨某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

医疗注解:股疝占整个腹外疝的5%,好发于中年以上的女性。股疝发生嵌顿的机会较多,所以宜及早手术修复。股疝的诊断常较困难,甚至发生误诊。

手术后,杨某出现双下肢疼、麻木不适、活动受限等症状,她认为是A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于是,便向县卫健局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2020年6月28日,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A医院在为杨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得出结论: 杨某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A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过失


后续,杨某又到其他医院检查,电生理诊断结果为 L4-S1神经根损害,累及双侧,左侧著; 其中左侧 L5 神经根完全损害。

因为未能与A医院协商妥当,杨某家属便找到了我们大象康法服务中心,想要委托一家专业做医疗纠纷的团队,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依例对杨某的病历资料进行了评估,认真分析医院的过错点后,接受了委托,试图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维权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申请做了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杨某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早期选择硬膜外阻滞的麻醉方式合理,穿刺点选择在 L1-2 间隙符合麻醉操作流程。9 时 15 分硬膜外阻滞无效后改腰硬联合阻滞时,医方未按腰麻操作规范重置穿刺间隙,穿刺平面过高,在置入腰麻针时杨某主诉左下肢异感存在,提示穿刺致神经损伤可能。医方未及时终止手术并评估杨某状态、改变麻醉方式。

医方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改变麻醉方式后穿刺位置选择不合理,穿刺过程中出现神经损伤可疑时后续处理流程不规范的过错。认为杨某麻醉期间即有直接穿刺导致脊髓神经损伤可能的临床表现;手术后当日主诉、查体体征符合相应节段脊髓损伤致下肢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医方在损伤早期(术后 6小时内)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延误了早期诊断、治疗时机。医方存在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的过错。

二、杨某 2019年9月20日手术前无神经损伤及下肢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2019年9月20日手术后即出现麻醉穿刺平面相应节段脊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后期影像学检查及神经电生理检查均提示存在 T12-L1平面脊髓损伤。杨某脊髓损伤与A医院2019年9月20日“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时麻醉穿刺位置选择不当存在因果关系。

穿刺致脊髓损伤后,医方对病情变化的观察、处理不及时,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延误早期诊断、治疗时机,使杨某失去了早期最佳治疗时机,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不可逆转。医方诊疗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杨某目前遗留“截瘫: L4-S1双侧神经根损害 (左侧为著)、左侧 L5 神经根完全损害,左下肢肌力I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导作用。参照法医学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六级分法,A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

三、杨某目前遗留“截瘫: L4-S1 双侧神经根损害 (左侧为著)、左侧 L5 神经根完全损害。左下肢肌力I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构成四级伤残;

四、根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杨某目前仍需对症支持、营养神经、康复治疗六个月。后期医疗需人民币 40000 元。六个月后根据复查及康复情况另行评估是否需继续康复治疗;

五、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之规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 100分。杨某目前躯体残疾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10 项能力均受影响,需要他人帮助完成,没有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分值为 50 分,为部分护理依赖。A医院支付鉴定费13505 元。

判决书

判决书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司法判决: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赔偿杨某经济损失 1004600.8 元,扣除杨某借支的 67000 元,还应赔偿937600.8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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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在本案中,结合杨某的病情、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以及手术中的麻醉风险,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手术是治疗成人腹股沟疝的唯一可靠方法,较少复发。易复性疝可进行择期手术治疗,难复性疝则应限制在短期内手术,嵌顿性疝和绞窄性疝必须采取急诊手术治疗,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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