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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呈植物人状态,一二审过后,再审最终改判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82|来源:廖云肖律师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种原因新增的“植物人”患者近10万人,颅脑外伤、脑卒中及缺氧性脑病是导致“植物人”的三大主要原因,其中,约七成是由外伤造成。但在传统意义上的“植物人”里,有超过四成并非真正的“植物人”,他们可能处于微小···
患者术后呈植物人状态,一二审过后,再审最终改判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1日,嵇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XX市中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的体格检查载有“神志清楚,精神反应一般,体形适中,营养中等,被动体位,扶入病房,对答切题,查体合作”等内容。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下肢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予止血、营养脑细胞、抑酸护胃等对症支持治疗。住院期间,嵇某左下肢肿胀处可及波动感,予切开清创术后予活血、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医学注释: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种原因新增的“植物人”患者近10万人,颅脑外伤、脑卒中及缺氧性脑病是导致“植物人”的三大主要原因,其中,约七成是由外伤造成。但在传统意义上的“植物人”里,有超过四成并非真正的“植物人”,他们可能处于微小意识状态,若能及时被筛选出来,进而有针对性地治疗,是完全可以促醒的。如果植物人状态持续时间过长,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是很难恢复正常的。

2015年9月13日,嵇某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予积极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后恢复自主心跳,院方送患者去做CT检查,后转入ICU治疗。9月14日会诊后,院方考虑为外伤诱发的格林巴利综合症,并于9月18日予施经皮穿刺牛角扩张气管造口术。10月6日,会诊同意诊断格林巴利综合征,继发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多脏器功能损害,建议再用丙种球蛋白对症治疗、加强营养支持和护理,分析预后差。

经长时间治疗后,嵇某一直处于昏迷,为植物人状态。

维权过程

事发后,嵇某家属就嵇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医学会对本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2017年11月29日,该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专家意见: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次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病例构成一级伤残。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意见不服,均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再次委托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8年8月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根据现有资料,市中医院对嵇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未考虑患者系双侧肢体无力伴麻木及四肢肌力下降的可能原因、未尽早做头颅MRI检查,拓宽诊断思路以明确病情,未能为后续相关治疗做好准备的诊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

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认为,嵇某在进ICU前治疗的费用系因交通事故进行治疗的支出,嵇某应向中医院支付;但在治疗过程中,因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嵇某呈植物人状态,故对中医院主张的嵇某进ICU之后的治疗费用,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由中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

中医院不服判决,提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主要义务是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因受医学发展及地方医疗水平的限制,作为合同相对方,患者也不要求医方包治百病,但医方需提供在现有医学条件和其医疗技术下应有的专业医疗服务,积极履行其应尽职责,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

本案中,嵇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到中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裁判

2020年,中医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再审法院认为:医疗行业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业且医疗行为具有较高风险性,当患者个体特殊体质与医方过错共同作用导致诊疗过程出现不确定性或少见、罕见并发症并产生损害后果时,医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相当,如仅因医方存在过错,即将医疗服务合同中患方的所有义务全部免除,则属对医方苛以过高要求、将不利于社会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

一、二审法院认定嵇某昏迷进入ICU后的治疗费用全部由中医院自行承担,未考虑中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嵇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关系,亦与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中医院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不符,因此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再审判决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中医院医疗费636830.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释法

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错”。提交再审申请后,法院会下发《受理通知书》,但此时并非确定再审,而是对再审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审查,根据启动再审的条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后,法院会裁定再审或者裁定不予再审。裁定再审的,案件将进入再审的实质审查阶段。

再审并非一定要在二审之后才能提起,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任一审级的裁判结果。比如,一审判决无人上诉,在其生效之后就可以针对一审的判决申请再审。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对于再审判决同样可以提出上诉。

大象康法提醒您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但再审案件程序复杂,启动条件严格,因此如有对生效判决不服,需要法律方面帮助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们——西南医法,小律将为您提供专业咨询答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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