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学鉴定中心电话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10|浏览量:11|来源:原创
案情说明
案情背景
2023年5月,张女士因腹部剧烈疼痛被紧急送往广州某医院进行检查。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尽快进行手术治疗。张女士同意手术并签署了相关同意书。手术后不久,张女士出现了明显的并发症,腹部感染加剧,出现了高热、恶心呕吐等症状。张女士在治疗过程中多次反映病情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但医院未能及时进行合理干预。最终,张女士被转至广州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评估,确诊为手术后感染并且存在手术操作不当及术后护理不足等问题。
张女士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断、手术操作及术后护理等环节存在过错,导致了不必要的健康损害。于是,张女士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医院未能给出合理答复。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案件分析
医院的过错
根据案件情况,医院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手术操作不当:张女士的手术过程中,医生未能准确判断患者的病情,导致手术中出现了不必要的损伤。据广州医学鉴定中心的医学鉴定结果显示,手术中操作不当可能是导致张女士术后感染的主要原因。医院没有在手术前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术后护理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术后护理不当:术后护理不当是导致感染加重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张女士的病情在术后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控和处理,未能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抗感染治疗,导致感染加重,增加了治疗的复杂性和费用。
未能履行告知义务:虽然张女士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从证据来看,医院未能充分向患者告知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并发症,未能履行必要的知情同意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规范,履行诊疗义务,确保患者的身体健康。”医院未能遵循医学规范,造成患者损害,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无法作出知情同意的,可以视为过错。”医院未能充分告知手术风险,符合该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因操作不当、护理不到位等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
根据广州医学鉴定中心的评估,张女士的伤害程度为中度,手术后感染导致了额外的治疗费用和身体损害,鉴定结果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占主要责任,患者自身原因(如未完全遵循术后医嘱等)责任较轻。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医学鉴定结果,张女士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以下内容: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以及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
误工费:因治疗导致的无法正常工作的损失,包括病假期间的工资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医院的过错,张女士的身体和心理受到影响,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赔偿。
其他损失:例如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责任比例方面,根据医学鉴定结果,医院的责任应占80%,而张女士自身的责任占20%。因此,张女士应根据这一比例,要求医院赔偿80%的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结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医疗义务,是否存在操作不当及术后护理失误等问题。根据广州医学鉴定中心的结果,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责任明确,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女士在追求赔偿的过程中,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医院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同时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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