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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赔75万!年仅27岁,医院产子11天后感染身亡,无助家人如何维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57|来源:亲办案例
全世界每天约有1000名妇女死于与妊娠或分娩有关的并发症。2008年,35.8万名妇女在妊娠和分娩期间及分娩后死亡。几乎所有这些死亡都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大多数本来是可以预防的。案情介绍2018年10月19日,27岁的杨女士在大理市某医院顺···
【亲办案例】赔75万!年仅27岁,医院产子11天后感染身亡,无助家人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19日,27岁的杨女士在大理市某医院顺利产下一男婴,10月25日该医院为杨女士进行刮宫术。10月26日杨女士出院,在等待产后休养恢复的“月子”里,杨女士的身体每况愈下。10月29日,再次到诞下孩子的大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原因是“顺产后10天,全身浮肿、乏力3天”,医院初步诊断为产后子宫复旧不良、菌血症、感染性休克、低蛋白血症。经相关治疗后杨女士病情无好转。2018年10月30日晚,杨女士经大理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学科普:全世界每天约有1000名妇女死于与妊娠或分娩有关的并发症。2008年,35.8万名妇女在妊娠和分娩期间及分娩后死亡。几乎所有这些死亡都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大多数本来是可以预防的。

我中心接到本案后,将委托人杨先生(杨女士的丈夫)案件的情况详细分析后,决定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最终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法院判决

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女,27岁)死亡原因为产后子宫内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接到委托,我方作为原告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双方选择,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杨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其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庭审中,双方(我方与医方)达不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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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大理市法院认可鉴定意见: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对病情的严重性评估不到位,相应处理措施不到位,多学科会诊不及时,延误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因其感染严重再加上系产褥期、抵抗力差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原告申请,双方共同选择,本院依法委托而作出,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参与度均持有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对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定由被告(医方)承担75%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医方赔偿原告杨女士家属方各项经济损失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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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间老话常说,女人生孩子就像闯“鬼门关”,稍有差池,大人孩子都有生命危险。“保大”或“保小”甚至由不得我们选择。生育风险是每个家庭都难以完全规避的风险,其中的概率我们难以计算。期望医疗行业能够重视每一位孕产妇的生育细节,减少悲剧的发生。同时我们也需要更加保护爱的人,多关心多观察,科学合理的使用医疗资源,学习基本医学常识等将成为我们提前可以防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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