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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医院处理不当,胎儿急性窘迫死亡,医院赔偿65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89|来源:李军律师
胎儿窘迫(fetal distress)是指胎儿在宫内缺氧和发生酸中毒而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胎心率改变、胎动异常及羊水污染。胎儿窘迫分为急性胎儿窘迫和慢性胎儿窘迫,急性胎儿窘迫多发生于临产后,慢性胎儿窘迫多发生于妊娠晚期···
【亲办案例】医院处理不当,胎儿急性窘迫死亡,医院赔偿65万!

案例简介:


张女士2020年5月26日“孕12周”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建册,预产期2020年12月9日,后一直在该县医院定期产检。2020年12月9日10时23分,张女士因“停经9月余”到被告门诊产检,县医院给予B超及胎监检查,电子胎监评分7分,诊断G1P0孕40周头,开具住院证,张女士未办理入院手续。

12月10日张女士再次就诊,电子胎监检查结果提示胎监评分9分,属正常范围。12月12日11:23,张女士就诊时医方发现胎监持续晚期减速,胎心过缓,胎心60-90次/分,当日3:30以“1、胎儿宫内窘迫;2、G1P0孕40+3周头位先兆临产”办理入院,初步诊断:1、胎儿宫内窘迫;2、G1P0孕40+3周头位先兆临产”。12时40分入手术室,院方给张女士行子宫下段剖官产手术,12时54分以枕右横位助娩一男婴,Apgari评分:1分钟0分,羊水浑浊Ⅲ度,量500ml。

医学注解:胎儿窘迫(fetal distress)是指胎儿在宫内缺氧和发生酸中毒而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胎心率改变、胎动异常及羊水污染。胎儿窘迫分为急性胎儿窘迫和慢性胎儿窘迫,急性胎儿窘迫多发生于临产后,慢性胎儿窘迫多发生于妊娠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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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诊断:胎儿宫内窘迫,G1PI孕40+3周枕右横位剖官产,脐带扭转,脐带假结,新生儿重度窒息。经复苏抢救,新生儿于当日15时19分死亡。诊断:“1、呼吸循环衰竭;2、新生儿重度窒息;3、肺发育不良可能。张女士与其丈夫觉得婴儿的死与县医院处置不当有关,于是找到本中心想对医院提起诉讼。

维权经过:

经过专业律师团队的分析研判,认为本案中县医院对产妇张女士从接诊、观察到处置,确实存在多处不当,建议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一审:死亡原因→责任认定→赔偿标准→法律适用

经初步司法鉴定,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BL鉴字第7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符合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宫内缺氧死亡。

庭审中我中心代理原告方提出申请,对县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是否取得产妇及家属明确同意、若存在过错则,其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等问题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对产妇未进行持续胎心监测,对胎儿缺氧未引起重视,对剖宫产术存在处置延误,医方以上过错与婴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75%左右。

同时代理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法院二审:确认本案的赔偿标准是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计算→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

经原被告双方再次对各自主张进行诉辩,法院采纳了我中心律师的观点:“张女士虽为农村户口,但结婚后根据配偶的户口及工作情况,必然选择在城镇生活。夫妻二人之子虽出生即死亡,但并不能剥夺其选择随父亲在城镇生活的权利。”因此本案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并再次确认医方应按其过错参与度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手术失误


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各项证据的质证,认定被告某县医院诊疗活动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女士之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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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县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82150.2元,二审法院认为对赔偿标准适用错误,改判为:由县医院赔偿张女士各项经济损失652215.5元。



医疗纠纷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案中张女士虽为农村户口,但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是城镇,而本案在诉讼期间,“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已发生变化,因此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按照最新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临床上将羊水胎粪污染程度分为三级:

Ⅰ度污染,羊水呈浅绿色,为胎儿慢性缺氧,有一定的代偿功能

Ⅱ度污染,羊水呈深绿色或黄色,为胎儿急性缺氧

Ⅲ度污染,羊水成浑浊的黄褐色或棕黄色,提示胎儿有严重缺氧

发生急性胎儿窘迫时,应积极纠正缺氧,同时尽早终止妊娠,并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此时,产妇夫妇应当与医院充分沟通,选择正确的分娩方式,积极配合终止妊娠,及时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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