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治疗致患者腹腔重度感染,医院因过错赔2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3|浏览量:0|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延误治疗致患者腹腔重度感染,医院因过错赔23万余元
腹腔感染是指一系列腹腔感染性疾病,主要包括腹腔单个脏器的感染(如急性胆囊炎、急性阑尾炎等)、腹膜炎以及腹腔脓肿,也可根据其感染涉及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单纯性腹腔感染和复杂性腹腔感染。
【案情简介】
于某因右腹痛1天,于2019年12月18日和12月19日,入住A医院急诊科治疗,于12月19日11点37分,转入胃肠外科住院治疗。
12月21日19点,A医院给于某行“开腹探查术+回肠穿孔修补术+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转入EICU后诊断:“1.脓毒性休克;2.严重腹腔感染;3.腹腔间隙综合征:4.回肠末端穿孔修补术;5.阑尾切除术后;6.小肠肠梗阻;7.凝血功能障碍;8.低蛋白血症;9.低钾血症”。
2020年12月23日,于某因剖腹手术后切口隆起半年,至B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切口疝,不伴有梗阻和坏疽”,并于12月29日行腹腔镜辅助腹壁切口疝修补术和肠粘连松解术,于某在该院住院至2021年1月6日,共计15天。
【维权过程】
于某认为,A医院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及时对自己进行相关检查寻找病因并对因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并由此造成了自己消化道穿孔、腹腔重度感染的损害后果。因为未能与医院协商妥当,于是于某便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
我们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于某决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委托,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A医院为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
1.2019年12月18日和12月19日在治疗过程中,于某急腹症症状体征明显且有感染指征的情况下给予止痛药物治疗,违反诊疗原则,易掩盖病情,影响病情的观察和诊治,对病情的诊治存在一定延误;
2.2019年12月19日在胃肠外科住院治疗后急腹症症状体征未缓解,2019年12月20日18:55:34行CT检查显示“右下腹升结肠近段及回盲部上述改变较前稍进展;肝周少许积气征象,腹盆腔内少许积液,空腔脏器穿孔可能;腹腔内小肠扩张积液征象,可见多发气液平面,考虑肠梗阻”,CT报告审核日期则为2019年12月21日15:33:39,2019年12月21日才给予诊断:“1.消化道穿孔可能;2.腹腔感染;3.肠梗阻;4.低蛋白血症;5.肺部感染”,2019年12月21日19:00才给予“开腹探查术 +回肠穿孔修补术+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对于某空腔脏器穿孔及全腹膜炎的诊治存在延误。
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为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存在的过错与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为主要因素,过错比例为75%左右。
2020年12月23日,亦经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腹部手术切口愈合可,存腹壁切口疝,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认定由A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于某支付赔偿款237381.35元;
二、驳回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医院具备为患者诊疗的水平,但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及时对于某进行相关检查寻找病因并对因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并由此造成了于某消化道穿孔、腹腔重度感染的损害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腹腔感染主要包括腹腔单个脏器的感染、腹膜炎、腹腔脓肿等疾病。腹腔单个脏器的感染是腹腔感染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比如急性胆囊炎、急性阑尾炎等都属于腹腔感染性疾病,需要及时进行治疗,避免病情发展累及腹腔内其他的组织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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