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病历】赔70万!羊水破裂入院,孩子次日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4-25|浏览量:23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赔70万!羊水破裂入院,孩子次日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笔迹鉴定明真相
医学注释:羊水破了,在正常情况下是宝宝即将跟父母见面的信号。羊水流出过多,是会对胎儿有影响的,比如胎儿出现缺氧。因此,对于孕妈,尤其是孕晚期的妈妈们,当出现羊水破裂时,一定要做好正确的应对措施。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4日18时许,赵某因“羊水破裂”入住A医院,A医院检查胎心146次/分。
7月25日07时29分,赵某顺产一女婴,体重为3140克,胎儿娩出后见双侧鼻孔有鲜红色血液流出,无呼吸,全身皮肤苍白,无肌张力,无哭声,心率118次/分。医生给予清理呼吸道、胸外心脏按压等处理。
08时45分,患儿呼吸、心跳停止,持续抢救30分钟后,呼吸心跳仍未恢复,于09时15分死亡。
经过鉴定,赵某之女死亡原因为肺羊水吸入合并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维权过程】
满心期待的孩子就这么没了,赵某及其丈夫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孩子的死亡与产妇入院后医护人员监护及检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有关。在和医院沟通后,A医院认为自身不存在问题。于是,他们便联系上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
我们对封存的病历资料进行评估后,发现其中待产记录第一页中检查者是杨XX,而产程记录第一、二页的检查者同样是杨XX,然而两处杨XX的书写、签字并非是同一人所签,以及多处记录有篡改的痕迹,A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和家属沟通后,家属决定依法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及其丈夫申请对“病历进行笔迹鉴定”,A医院申请对“A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胎儿娩出时是否为死体”鉴定。
法院委托家属方、A医院双方选定的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对赵某及其丈夫申请的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送检的A医院《产程记录》表格后两格时间“05:54”、“06:06”中“阴道流血ml”和“附注或处理”栏“少许少许血性分泌物”、“有产瘤告知医生上产床”字迹是后面添加书写形成”和“送检的A医院《产程记录》、《护理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上“杨XX”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亲笔所写”,但对A医院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A医院再次向法院提交继续鉴定申请书,法院再次委托双方选定的备用鉴定机构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b司法鉴定中心以“因该份送鉴病历材料经鉴定有添加及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司法裁判】
后续,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及其丈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690736.2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两项共计700736.26元;
二、驳回赵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A医院在对赵某待产、产程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对分娩出现的异常情况未引起足够重视,违反法定义务,又不能证明其对胎儿的死亡无医疗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羊水破了要记住这3点:
1.不要站立。为了防止胎儿的脐带脱垂,可以让产妇先躺下,不要一直站着,并且把臀位抬高(姿势)。
2.不可沐浴。站着洗澡容易让羊水流得更快,对胎儿更危险。
3.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