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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0|来源:大象康法
南郊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一起医疗纠纷的案情说明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新生儿的医疗事故更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一起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案件情况···
南郊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

南郊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一起医疗纠纷的案情说明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新生儿的医疗事故更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一起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案件情况、法律适用以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概述

本案发生于南郊区某医院,患儿是一名出生仅两周的新生儿,因发热、黄疸等症状被诊断为败血症。医院在治疗过程中采用了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方案,但在用药剂量上存在问题。根据患儿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和医疗记录,医生开具的抗生素剂量明显超过新生儿败血症治疗的常规剂量。用药后,患儿出现肝功能异常,最终被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

二、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医生在用药剂量上的疏忽,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診療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本案中,医生未对超量用药的必要性和风险进行充分说明,侵害了患儿家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患儿因超量用药导致肝损伤,直接证明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免责条款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本案中,患儿家属已积极配合治疗,不存在免责情形。

三、案件处理结果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协商处理中。患儿家属已委托南郊区医疗律师团队代理,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律师团队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四、案件启示与建议

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用药安全,尤其是对新生儿等特殊群体,更应严格把控用药剂量和疗程。医务人员在用药前应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用药风险,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患者的法律保护            

患儿家属在发现医疗异常时,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在涉及新生儿的医疗纠纷中,家长应格外注意保留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材料。

五、总结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新生儿用药风险的高敏感性,同时也暴露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患者权益保护更加全面。作为医疗律师,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患者争取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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