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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鉴定时间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1|浏览量:6|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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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鉴定时间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鉴定时间

疗事故鉴定有相应的时间规定,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及时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问题

1.受理时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审查时间。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提交鉴定材料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4.鉴定时间。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5.再次鉴定时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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