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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2|浏览量:0|来源:本站
昆明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昆明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案件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医疗纠纷,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因患有胃病在昆明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就诊,接受了相关治疗。经过治疗后,原告的病情未得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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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案件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医疗纠纷,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因患有胃病在昆明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就诊,接受了相关治疗。经过治疗后,原告的病情未得到有效改善,且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并发症。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并进行赔偿。

二、案情背景

2024年1月,原告李某因反复胃痛就诊于被告医院,医院根据其症状诊断为胃炎,决定采取抗生素和胃药的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原告在医生未详细告知情况下,接受了胃镜检查。术后,原告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持续恶心、呕吐等症状,且症状加重。经过再次检查,医生发现原告胃部出现了穿孔,导致胃部内容物漏入腹腔,引发了严重的腹膜炎。为此,原告不得不紧急接受腹腔手术,住院治疗了数月。

原告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进行胃镜检查时未告知相关风险,且治疗方案未能及时调整,导致病情恶化,最终发生胃部穿孔。

三、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医疗规范,遵循患者的知情同意原则。”医院未能在实施胃镜检查之前向原告详细说明相关风险,也未能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了原告病情的恶化,医院显然存在医疗过错。

未尽到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进行任何医疗操作时,必须充分告知患者治疗方法、风险等信息,以便患者作出知情决策。医院在进行胃镜检查时未向原告充分告知可能的风险,导致原告未能充分了解治疗方案的潜在危险性,从而未能作出相应的决策,这显然是对原告知情同意权的侵犯。

治疗方案不当            原告在初诊时患有胃炎,医院的治疗方案是合理的,但当病情未见好转时,医院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反而继续采取原有方案,未能对病情进行深入分析,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相应的医学规范,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医院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原告的病情加重,属于医疗过错。

延误诊断及治疗            胃部穿孔和腹膜炎的出现表明,医院未能及时诊断并采取有效治疗。医院在原告出现持续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当高度警惕病情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并发症并进行相应的治疗,避免病情的进一步恶化。

四、法律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医疗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医疗损害赔偿)            该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如发生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存在过错,应根据原告遭受的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医院未向原告充分告知治疗的风险,导致原告未能作出知情决策,违反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医疗机构义务)            医疗机构应遵循合理的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原告病情恶化,医院需对此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该条规定了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如未履行合理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

根据医疗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可以进行以下赔偿计算:

医疗费用            原告为治疗胃部穿孔和腹膜炎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因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精神痛苦、生活质量下降,医院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费            由于病情的严重性,原告不得不长时间休养,因此产生了误工费用。医院应当按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责任比例            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假设医院的责任为70%,原告可能自身存在一定的健康问题或者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完全遵循医嘱,承担30%的责任。因此,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为70%。

假设原告因医疗过错所产生的总损失为50万元,那么医院应承担35万元(50万元 * 70%)的赔偿责任。

六、结论

昆明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职责是为原告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对医院医疗过错的分析,可以明确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医院未尽到知情告知义务、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并导致病情恶化,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医院对其因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正的赔偿结果。

本案也提醒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尽到告知义务和合理的医疗注意义务,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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