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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医疗律师谈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篡改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5|来源:大象康法
永吉县医疗律师谈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篡改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设备在医疗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电子医疗记录的真实性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在代理医疗···
永吉县医疗律师谈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篡改


永吉县医疗律师谈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篡改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设备在医疗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电子医疗记录的真实性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医疗律师,笔者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案件的争议点都集中在电子医疗记录的篡改或伪造问题上。在此,笔者将以“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篡改”为例,结合具体案例,谈谈电子医疗记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及解决途径。

一、案情概述

在一起真实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产妇刘某因胎位不正,在永吉县某医院接受产前监护。医院为刘某安装了电子胎心监护仪,并通过该设备记录胎儿心率变化情况。在监护过程中,刘某的胎心监护记录显示胎儿存在缺氧情况,但医生却在记录上进行了篡改,将胎儿缺氧的情况予以删除,并伪造了一份正常的胎心监护报告。

由于电子胎心监护记录被篡改,医生未能及时发现胎儿缺氧的情况,导致胎儿在分娩过程中因缺氧而发生新生儿窒息,最终导致新生儿颅内出血,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篡改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新生儿的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医院是否存在篡改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循医疗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电子医疗记录时,必须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篡改或伪造。

在本案中,医院篡改胎心监护记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篡改电子医疗记录属于伪造医疗文书及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不得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胎心监护记录导致医生未能及时发现胎儿缺氧的情况,最终导致新生儿伤残的严重后果,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疗律师的角色

作为一名医疗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律师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医疗记录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如果电子记录存在异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原始记录,从而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

法律适用:律师需要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确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据此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收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律师需要指导患者及其家属如何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电子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治疗记录等。

与医疗机构的协商: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为患者争取更多的赔偿。

四、总结

电子胎心监护记录篡改案件的出现,暴露了医疗机构在管理和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患者而言,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保护;而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避免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

作为医疗律师,我们不仅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为患者争取合法权益,还需要通过代理案件,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只有在医疗机构、患者及法律的三方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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