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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1|来源:大象康法
海港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案情说明医疗纠纷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服务行为产生争议的事件,其核心在于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医疗标准。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能够帮助患者···
海港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


海港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案情说明

医疗纠纷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服务行为产生争议的事件,其核心在于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医疗标准。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能够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还能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海港区医疗律师谈新生儿败血症用药超量”案为例,详细说明案情及法律适用。

案情概述

本案发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医院,患儿为一名新生儿,因出生后出现败血症症状被送入医院治疗。败血症是一种严重的感染性疾病,需要及时、准确的诊断和规范化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在使用抗生素时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用药剂量明显超出标准剂量,导致患儿出现严重的药物毒性反应,进一步引发了多器官功能损害,给患儿的健康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

患儿家属在得知病情加重后,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遂向海港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聘请了专业医疗律师代理本案。医疗律师通过详细分析病历资料、调取医院诊疗记录、咨询相关医学专家等方式,确认医院在用药剂量上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行为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诊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本案中,医院在使用抗生素时未严格遵守用药剂量标准,存在明显过失,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应当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不涉及隐私泄露问题,但该条款强调了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进一步体现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诊断、治疗活动的解释说明义务,以及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本案中,医院未能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导致患儿家属在申请调解时遇到了诸多障碍。医疗律师通过专业法律手段,成功调取了相关病历资料,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依据。

定损与赔偿

在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是患者及其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儿出现严重的药物毒性反应和多器官功能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的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患儿因治疗药物毒性反应和多器官功能损害所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

护理费:患儿因病情加重需要特殊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患儿及家属因本次医疗纠纷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结语

本案通过医疗律师的专业代理,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医疗律师不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还能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最大限度地为患者争取合理的赔偿。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本案也敲响了警钟:在诊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避免因过失行为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律、医学和伦理等多个领域。医疗律师作为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桥梁,不仅是法律的捍卫者,更是患者权益的保护者。在本案中,医疗律师通过专业能力为患儿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为医疗机构提供了宝贵的警示:医疗行为必须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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