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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医疗律师谈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医护失职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3|来源:大象康法
海淀区医疗律师谈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医护失职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其中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以下简称“妊高症”)引发的医疗事故也逐渐增多。妊高症是一种在妊娠期常见的严重疾病,若未能及时诊断和治疗,可能会导致子痫、脑水肿、···
海淀区医疗律师谈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医护失职


海淀区医疗律师谈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医护失职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频发,其中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以下简称“妊高症”)引发的医疗事故也逐渐增多。妊高症是一种在妊娠期常见的严重疾病,若未能及时诊断和治疗,可能会导致子痫、脑水肿、HELLP综合征等多种并发症,甚至危及患者生命。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海淀区一起因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医护失职的法律责任和患者权益保护问题。

案情概述

本案中,患者李某(化名)是一位妊娠晚期的孕妇,因头晕、视力模糊等症状到某三甲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李某血压显著升高,诊断为“妊娠期高血压”。在后续治疗过程中,李某突然出现抽搐、意识不清等症状,被确诊为子痫发作。由于医务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李某出现了严重的脑水肿和器官损伤,最终导致流产并遗留有后遗症。

医护失职的具体表现

在本案中,医院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诊断延误:李某在入院时已经出现了典型的妊高症症状,但医院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导致病情未能得到早期控制。

治疗不规范:在诊断为妊高症后,医院未按照诊疗规范对李某进行规范治疗,未能及时使用降压药物和抗惊厥药物,导致病情迅速恶化。

急救措施不当:在李某发生子痫时,医院未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未能及时使用抗惊厥药物控制抽搐,也未及时处理颅内压增高的情况,导致李某出现脑水肿和器官损伤。

沟通不充分: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未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病情和治疗方案,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发展毫无准备。

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本案中,医院的失职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循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二)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三)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四)按照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除非患者同意或者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本案中,医院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也未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益,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对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医疗律师,笔者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就医并保存证据:患者应当尽可能及时就医,保存好所有的病历资料和医疗费用凭证,这些证据在后续的医疗纠纷处理中至关重要。

与医院沟通并要求书面说明: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与医院进行沟通,要求医院提供详细的诊疗记录和病情说明。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医院的失职行为已经导致患者的损害,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医疗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在充分准备证据的基础上,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本案中,李某因妊娠高血压子痫发作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治疗,导致严重的健康损害,这不仅是一起医疗事故,更是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义务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我们希望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尤其是在妊娠期的女性,应当提高对妊高症等妊娠期疾病的警惕性,及时就医,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不幸遭遇医疗失职,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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